文章导读: |
2007年21日下午4点左右,北京某医院收治一名因难产生命垂危的孕妇,其丈夫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单上签字,医护人员士束手无策。而上报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后,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最后,孕妇和胎儿因抢救无效死亡。(见昨日本报报道)
无奈下,医生只好动用急救药物和措施,不敢“违法”进行剖腹产手术。这里所说的“违法”是指病人和家属应当有的知情权。中国的《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知情权中重要的一条是,病人有权“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换句话说,在治疗前,病人或其亲属没有签字,如果发生意外,医方要负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与知情权的起源、发展和现在的国际共识有关。
在古希腊开创的现代医学之初,患者是无权参与医疗过程的。现代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在“誓言”中就提出,“进行治疗时,必须让患者不知何事而冷静处理,不可给予患者不安。”“纵使有关治疗结果,亦不可告诉患者致生恐惧之事。”但是,由于历史上发生了许多悲剧,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审判中揭开了知情同意的法理序幕。从1972年,世界各国开始将医疗过程中医方向患者解释或说明的义务法制化。
知情权的发展在另一方面也与健康生命权产生了某种冲突。例如,医生面对一个生命垂危的人,如果他/她或家属不签字,医生是否就可以拒绝治疗?理论上看,这个问题并不难回答,健康生命权大于知情权!而且,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和法律实践中有太多的类似和类比。例如,交通事故中司机撞行人无过错时也要适当赔偿,这是因为人的健康生命权大于行路权;在债务纠纷中,不能因为执行债务而将当事人赶到大街上住,这是居住权大于债权。
但是,此事件中为何又成为了知情权让位于健康生命权呢?显然,医方担心负不履行知情权的法律责任,这在以前已有先例,而在今天众所周知的医患关系下,更是让医方不得不把知情权放在了第一位。
这显然是今天中国医患关系的一个死结。如何解开,需要有智慧,流传在美国的一个小故事也许能提供某种思路。上个世纪,意大利一名医生移民美国,按美国当时的移民法,需要数年后才有行医的资格,否则是非法行医。但这位医生所在的小镇偏僻,且无医生。一个冬季的深夜,邻家孩子患急性阑尾炎,大雪锁路,无法送孩子去市里,邻居恳求医生援之以手。医生深知自己如果援手便是违法行医,而这种违法比不履行知情权更为严重,将坐牢和被驱逐出境。但医生还是做手术救了孩子。
果然,有人告发医生非法行医。庭审时,小镇的大多数公民挤在法庭,一起为医生辩护和请求。法官最后的判决是:虽然医生非法行医,违反了法律的尊严,但在法律的尊严之上还有更为珍贵和重要的东西——人的健康和生命,因此医生无罪。
这个故事可能太为理想而与中国的现实不符。但是,在今天的环境中,真的因为家属或病人不签字就不做手术而眼睁睁让病人和孩子死去,当事者在宁静的夜晚会获得安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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