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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大病提取公积金可以有应该有

  • 文章导读:

      近期,有的城市住房公积金出现吃紧的现象。什么情况下才能提取公积金?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但一些城市出台办法,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救急。(11月15日 人民日报)

      “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个可以有,而且应该有。何以这样说,有几个理由:

      顾名思义,住房公积金解决的是房子问题,而大病事关患者的生命。生命和房子相比,孰轻孰重谁都知道。鱼和熊掌不可兼得,若要房子和生命二者之间必须做出选择,任何正常人都会毫不犹豫地选择生命。正是从这点上来,“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不仅应该有,而且必须有,这是人性化的做法,这是真正的以人为本和人文情怀。

      报道称,公积金吃紧只是今年以来的情况。而有数据显示,2011—2012年,全国公积金年结余有四五千亿元。由于用途受限、提取困难,这笔巨款长期“沉睡”。试想,一边是巨款长期“沉睡”,一边是大病患者亟需资金救命,这两者为啥只能成为“平行线”、不能成为“相交线”?既唤醒“沉睡”的巨款,又能救助大病患者的生命,两全其美,何乐而不为?纵然今年以来公积金吃紧,但吃紧的原因肯定不是仅仅因为“大病提取”。再说,就算公积金再吃紧,就算全是因为“大病提取”,面临大病患者的生命和其家属的无助,住房公积金也不该袖手旁观、见死不救。公积金吃紧的问题是前进中的问题,肯定有办法也应该想办法解决。

      据报道,几年前,四川省宜宾市、湖南省湘潭市就开展了职工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从实践来看,这两地的住房公积金并没受到太大影响,依然在井然有序地满足人们的居住权。居住权满足了,大病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也得到保障了,还有什么理由质疑“大病提取”公积金是否合法呢?宜宾、湘潭走在了前面,而今青海省又紧随而来。青海面向全省的做法,在宜宾、湘潭的基础上又有跨越,最后效果如何,无疑值得期待。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在过去的表述中,市场是起基础性作用。从“基础”到“决定”,可见全面深化改革要靠“市场”说话。打个不太恰当的比方,住房公积金也是一个“市场”,如何盘活并利用好这个“市场”的资金,更多更好更公平地惠及广大群众,这是住房公积金必须面对的问题。住房公积金也要深化改革,也要与时俱进,既然有大病患者需要,为啥不可以“大病提取”呢?

      “顶层设计+摸着石头过河”,这是中国的改革智慧,无疑也适用于住房公积金。已经有宜宾、湘潭、青海“摸着石头过河”了,条件成熟时来个“顶层设计”—加强全国公积金计划管理和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地公积金“忙闲不均”的问题就不会再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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