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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药械领域给予回扣、垄断控销等行为造成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大量流失,全行业为其所扰,亟需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 |
带金销售风险预警
3月17日,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发布《关于全省医药招采价格引导机制2021年年度监测情况的通报》。这是自2021年1月1日海南省正式全面运行监测机制以来,发布的首份监测通报。
从引导机制监测情况来看,2021年,海南省累计推送2322条资质有效期预警,其中,耗材生产企业1085条、耗材配送企业304条,已要求企业全部处理。累计向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推送65条价格异常变动预警,企业处理9条,处理率为13.85%,受理通过率为100%。
医用耗材的超时配送预警主要出现在二季度,为5404条,处理率为100%;医用耗材收货超时入库预警数量全部发生在第三季度,产生339条,处理率为100%。
值得关注的是,在带金销售风险预警方面,《通报》指出,带金销售目前以自我承诺为主,医疗机构带金销售承诺函提交401条,提交率为47.9%;医药企业承诺函提交3663条,提交率为58.1%,提交率不高。
去年5月,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海南省医药招采和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增强医药购销领域监管能力,促进药品、医用耗材挂网、撤网、采购、配送、使用和回款结算等工作公平、健康、有序开展。
《通知》指出,通过获取海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数据和全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数据,对参与我省药品、医用耗材招采的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数据分析和监测服务,实现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招标采购和执行带量采购等全流程信息进行监测预警,建立权责对等、协调联动的医药招采和价格监测管理机制。
对我省集中采购机构挂网采购(包括集中招标中标、国家定点生产、国家及我省谈判和集中采购、挂网采购等方式)全流程实施监测预警,对医药企业定价、营销、投标、履约过程中实施法律法规禁止、有悖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如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下简称“医药商业贿赂”)、实施垄断行为、价格和涉税违法、恶意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等进行管理。
对未履行自我承诺、垄断市场、拒绝配送、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医药采购相关政策的生产(经营)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两年内不得参与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医药集中采购。
在药械购销领域,带金销售、商业贿赂问题长期存在,流通环节成本增加、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全行业为其所扰,亟需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
国家开会:根治带金销售
今年2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多次谈到根治带金销售问题。
陈金甫指出,下一步,要塑造新的生态。通过不断完善措施,特别是将供应、质量、信用等相关因素纳入集采规则,从体制机制上净化医药流通的生态环境,也就是根治带金销售,净化行业生态,从而激励企业通过规范竞争,促进流通行业的整治。
要构建新格局。完善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功能,加快平台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提升医药价格治理水平,通过多部门政策协同,形成促进医药产业和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
他表示,原来的集采主要集中在化学药,去年拓展到了胰岛素、人工关节。今年按照“一品一策”的原则对群众反映多、价格调整空间大的耗材品种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今年准备在骨科脊柱类耗材进行集中带量采购。在地方这块,进一步在其他领域进行探索。包括中成药,在去年部分省份已经组织联盟采购的基础上,今年要有序进一步扩大范围。这样来说,三大领域全覆盖,没有侥幸带金销售的生存空间。
去年9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严重”和“特别严重”失信评定结果(2021年第1期)》,5家企业中3家企业的内部工作人员向医院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
根据规定,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和“特别严重”的企业,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涉案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将被限制或中止。
据了解,2020年8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聚焦医药领域给予回扣等行为造成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大量流失,加重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等突出问题。
《意见》提出,要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列入目录清单的失信事项主要包括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下简称“医药商业贿赂”)、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
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医药企业(含药品生产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以及配送企业,下同)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通过目录清单所列失信事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
要实行医药企业主动承诺制。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应以独立法人名义向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承诺,承诺事项包括建立合规审查制度,杜绝失信行为,规范其员工(含雇佣关系)或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销售己方药品或医用耗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失信责任,接受处置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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