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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处方半夏40克,永安堂被判赔477万

  • 文章导读:

    因医师开具的处方中有“半夏40克”,患者以超量使用中药半夏导致其尿毒症为由,将北京永安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被告承担477万元全额赔偿。

    中医自古就有“中医不传之秘在于量。”的说法,清代医家王清任认为“药味要紧,分量更要紧”,可见方药剂量的选择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中医药的临床疗效,充分说明中药剂量在中医因时因地因人辨证论治中的重要性。我国现行药典所载剂量原本就是指导用量,因此国家管理部门才专门制定了超剂量使用的有关规定。

    现实生活中,由于个性化治疗的需要和考虑到药材质量的具体情况,中医药界超越药典剂量使用中药在临床中广泛存在,而这场天价赔偿案却将中医传统的诊疗和中药剂量使用方法推到了风口浪尖上。此案件一出,对中医行业有着深远影响,是否会出现医生为求自保而不敢医或只开治不了病也救不了命的“太平方”?是否会加剧目前患者的“就医难”?

    专家认为,中医行业可以充分对该案件的判决进行分析与评估,变消极为积极。一方面,尽快推进中医药立法,规范中医药的行医用药制度;另一方面,明确建立符合中医药自身基本原理和规律的中医药医疗自理评价体系,包括对医疗事故处理的评价与鉴定制度,切实保护中医药的合理和合法权益,健康发展,实现党和国家促进中医药发展的大政方针。

    事件回放:

    半夏40克”处方引纠纷

    2011年10月25日,患者张喜因胸闷气短浑身乏力,前往北京至被告永安堂医药公司王府井中医诊所治疗,医师张炜诊断为“肝血虚、胸痹、心肾不交”,以豁痰降浊、化痰开痹、潜降安神、养血润下立法,开具了7日的处方,处方中含有半夏40克。

    张喜服药7日后,前往永安堂第二次就医,提出前方药效不明显,张炜医师诊断为“气虚气滞、胸闷气短、动则加重”,只为其开具了3日处方,并特地在病例中记载:“如效不显及时去医院就医”。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民事判决书上显示,原告张喜自诉服用后症状加重后停药。

    2011年11月15日,原告张喜到北京协和医院就诊,在全血细胞分析、肾功能、心脏3项检查结果中显示,患者肌酐严重超标、血红蛋白严重低下。后就诊于多家医院,最终诊断为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张喜认为,永安堂在明知药方中有的中药具有毒性的情况下未对患者进行充分告知说明,而且在未进行肾脏功能检测的前提下,超剂量用药,这一系列过错行为直接导致患者肾损伤,造成尿毒症的不良后果。随后,张喜将永安堂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费共计约650万元。

    一审法院委托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就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医方注意义务存在不到位之处,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其中,“半夏”为含毒性中药,且用量40克,其用量超出规定范围,其所用药物直接造成肾损害的情况根据目前的研究结果和相关资料依据欠充分,不能确定。但加重肾损害负担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应考虑存在一定缺陷。关于医方医疗行为与张喜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参与度,被鉴定人张喜目前诊断为“慢性肾病,尿毒症期(肾衰)”。

    一审法院以此认定被告对于原告的尿毒症后果承担全责,判决被告永安堂赔偿原告张喜医疗费、误工费、二十年伤残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三百万、营养费七十三万等共计约477万元,被告永安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临床医生:

    中药大剂量用药有普遍性,鉴定背离中药药理

    半夏的使用是否合规,我认为应依据药典、中药饮片调剂规程和患者就诊时的病情来判断。法院对于诊疗行为是否合规的判断,应主要参考专业的鉴定结论、中医药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诊疗标准和诊疗规范等因素。”中国社会科学院一位专家认为,在本案的专业鉴定及审理过程中,并未征求中医药领域专家和中医药管理部门的专业意见,是一个可能存在的缺陷。

    据了解,半夏性味辛,温,有毒,归脾、胃、肺经。具有燥湿化痰、降逆止呕、消痞散结,外用消肿止痛的功效。临床多用于湿痰冷饮、咳喘痰多、痰厥头痛、头晕不眠、呕吐、反胃、胸膈胀满、痈肿不消、梅核气、瘰疬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推荐剂量为3~9克。在东汉医学家张仲景所著的《伤寒论》中记载的“半夏泻心汤”、《金匮要略》中的“瓜蒌薤白半夏汤”,其原方中半夏剂量均为半升,相当于现代剂量100克以上。

    北京大学第四临床积水潭医院主任中医师瞿胜利认为,对于永安堂张炜医生开具的药方,根据《北京市中药饮片调剂规程》规定,北京市内开具的处方写为“半夏”的,应为“法半夏”,是经过炮制过后的半夏,本身无毒(药典2010年版)。

    另有中医学者认为,张喜实际服用的是16种中药材组方煎煮后的汤药,不是直接服用饮片半夏,鉴定中并没有应该检测原告张喜实际服用的汤药的毒性,否则无法断定汤药中所用的半夏是否导致了张喜的病情演变,且被告永安堂张炜医师依据《金匮要略》古方加减的处方中半夏用量40克,理法方药是针对病人当时的病症,发挥方中诸药的君臣佐使作用来协同治病。并不能因为超过药典推荐剂量就认定其一定是造成肾病的直接原因。

    且原告张喜服药后20天出现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衰,而该病症发病特点是病程长、漫长的无症状尿异常期,并不能认定张喜是因服用含有半夏的中药汤剂所致,其鉴定意见也仅仅认为加重肾损害、负担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据了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第九条(七)规定:“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中医科退休中医孙正和在本案中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显示,他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凡例第27条规定:“饮片的【用法与用量】,除另有规定外,用法系指水煎内服,用量系指成人一日常用剂量,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酌情增减”。孙正和表示,临证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加大剂量应用,中药大剂量用药是在临床中药用药的普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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