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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女生为零花钱卖淫 称和市场买卖一样不违法

  • 文章导读:

      她们是一群不满18周岁的花季少女,大都是在校学生,为了获得更多的零花钱,过上轻松奢侈的生活,在不法分子的引诱下,沦为卖淫女。近日,十堰特大组织未成年人卖淫案宣判,赵某、曹某、王某等人因犯下组织、介绍未成年少女卖淫罪等,而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或缓刑。

      该案由十堰市茅箭公安分局朝阳派出所侦办,先后被省公安厅和公安部督办。涉案人员近30人,一半为在校学生,涉及十堰市某中专学校和普通中学等7所学校。除了被卖淫团伙引诱卖淫外,这些卖淫女还通过QQ、电话等方式,主动与嫖客联系进行卖淫,或者介绍其他少女与嫖客发生性关系。

      她们与嫖客形成了固定的“圈子”,她们中的绝大多数来自离异家庭,缺少监管,缺少家庭温暖,但也有些女孩家境并不差,她们对于钱色交易没有羞耻感,出卖青春只是因为爱慕虚荣,贪图享乐而手头缺少零花钱。

      少女失踪牵出特大组织未成年人卖淫案

      案件的侦破,源于几起关于少女失踪的报案线索。

      2013年1月20日下午,一名中年男子走进十堰市茅箭区公安分局朝阳路派出所,报案称他16岁的女儿失踪一个多星期了,学校里找不到,亲友那里也没有。这是当月第4起少女失踪案。

      派出所迅速启动立案侦查机制开展调查,并将失踪人员信息上传至公安部失踪人员库及打拐数据库。正当民警对这4起失踪案一筹莫展时,2013年2月25日,一个报警让案件有了转机。

      当日凌晨1时许,一名男子急匆匆赶到朝阳路派出所报警,称怀疑自己的女儿芳芳被人诱骗卖淫。随后,民警迅速赶到报警人反映的朝阳路某酒店,将芳芳及另一女孩菲菲带回派出所。

      经初步审查,民警了解到,2012年11月,两名少女被人诱骗到武汉市洪山区一带后,多次组织她们到武汉及周边地区、南昌、南京等地卖淫。而在芳芳、菲菲的叙述中,竟然出现了4名失踪少女的名字,这立即引起办案民警的高度警觉。

      经研判,民警确定这是一起特大组织、引诱妇女卖淫案,犯罪行为跨多省市,受害人非常多,性质非常恶劣。该案先后被列为市督、省督和部督案件。

      两名少女告诉民警,她们于2012年11月被一对叫“舅舅”、“舅妈”的夫妇和赵某等人诱骗到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张黄新村一带后,多次被迫卖淫。

      经过两个多月的侦查,民警对该犯罪团伙进行收网。2013年4月8日,民警将赵某等团伙主要成员一举抓获。同年5月13日,该团伙组织者“舅舅”罗某在十堰城区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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