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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孕妇反对的情况下,暨大附一院参照相关法规由医生签名同意进行手术

  • 文章导读:

      充分尊重神志清醒患者的意愿,很多时候都是医院应该做的。昨天,暨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下称暨大附一院)却不顾一名孕妇的反对,在千钧一发之际对其进行了剖腹产手术。

      不听劝告坚持自然分娩

      昨日6时许,怀孕7个月的汕头籍农村孕妇李女士(化名)下体突然流血不止,后被紧急转送到暨大附一院。经过检查,医生判定孕妇有胎盘内出血症状,极可能出现胎盘早剥的现象。医生建议其立即进行剖腹产手术,否则不但胎儿不保孕妇也危险。

      暨大附一院产科主任李瑞满介绍,当时李女士出血已达到200多毫升,必须尽快剖腹分娩。但李女士拒绝,“病人来自农村,还想再生小孩,而剖腹产后女性至少需要两年恢复才能再次受孕,因此她坚决要求自然分娩。”

      让医生十分着急的是,如果该孕妇在自然分娩中继续用力,就会造成血崩。无奈之下,医生转而征求家属意见。听取分析后,李女士的丈夫签下了手术知情同意书。

      剖开腹腔发现积满血水

      按照相关法规,在患者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优先考虑其意愿。

      “我要自己生!”李女士一直重复着这样的呼声。暨大附一院和家属无计可施,只能一边给她吸氧、矫正胎心,做细致全面的检查,另一方面让其丈夫劝告。

      “游说”工作足足耗了1小时,后来李女士的身体越来越虚弱,医生认为病情不能再拖延,在患者本人反对,仅有家属签字同意手术的情况下,暨大附一院毅然为患者作主,由医院方面签字同意动手术。

      8时30分许,手术开始。剖开李女士的腹腔,医生看到的情况和预计一样严重:腹腔、胎盘内均积满血水,估计有1000毫升;子宫呈深褐色,严重变形且失去弹性,若延误救治时机,恐要采取切除子宫保命的举措。李女士胎中积聚的血水甚至灌入所怀的男婴嘴里,胎儿出生后5分钟,已经处于重度窒息状态。

      手术之后,李女士完全不知道自己在鬼门关走了一趟。对于医生当机立断的救治,她只是说了一句:“我也不知道是这样啊。”

      法规不够清晰 考验医院胆识

      新快报讯记者李斯璐见习记者徐娜通讯员温志勤报道“非专业的患者判断pk医生专业判断时,该听谁的?产生风险谁来埋单?”暨大附一院相关负责人称,昨天救助危重孕妇之举,院方有冒险的成分,该院同时希望有关部门尽快修订模糊不清的相关法律条文。

      今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五十五、五十六条规定和今年3月1日启用的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规范,两个条文都提到在患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要征得患者同意才能做手术,在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之下,再由家属签字同意。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中提到“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中的字眼“不能取得”到底指哪些情况?这一条文的模糊规定成目前医疗机构的困惑。

      “和过去接触的患者失去意识无法签字、又找不到家属的情况不同,本次的病例患者意识是清醒的,她对自己生命健康最有决定权。李女士自己都不愿意签字动手术,家属签字同意也只能作为参考。‘不能取得患者或近亲意见’这一表述上界定模糊,医院难以套用,需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谈起昨天的抢救,暨大附一院医务部副主任蔡湛宇说:“患者的风险判断能力远低于医生的。当时李女士不知道自己的情况有多么的危险。医生施行手术后情况若不理想,患者有可能会起诉医院。”

      对于法律条文的含糊,宋立律师表示:“立法部门在制定法律条文时,不可能把各种情况面面俱到地阐述,只能通过事后司法解释说明。生命权和健康权高于一切,只有职业医生才能判断病人在危急时刻是否需要抢救。”

      最后消息

      早产胎儿 死于呼吸衰竭

      新快报讯记者 李斯璐 见习记者 徐娜 通讯员 温志勤 报道 昨日20时暨大附一院向新快报记者传来最新消息,李女士昨天早上诞下的男婴当天中午病情突变严重,出现明显的肺部出血,并于15时多抢救无效去世。医生解释,李女士的血常规检验结果显示患有“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病,从而引起大出血、血液凝固障碍的症状。胎儿正是受到该病牵连造成肺部出血,最后死于呼吸衰竭。傍晚时分,李女士的病情也出现了复杂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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