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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继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之后,保监会近日召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会传递出的消息称,目前保监会正在制定规范大病保险业务的通知和大病保险示范产品,细化大病保险相关规定,统一和规范服务标准。 |
继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之后,保监会近日召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会传递出的消息称,目前保监会正在制定规范大病保险业务的通知和大病保险示范产品,细化大病保险相关规定,统一和规范服务标准。
分析认为,保险业要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开展大病保险,最大程度上让利于民;承办公司要将大病保险列入整体发展规划,做长期服务的打算,确保大病保险制度持续稳定运行。
——大病保险为保险业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新途径
根据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此前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方式为向商业机构购买大病保险,这标志着商业保险机构首次得以在国家政策的鼓励下进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领域,从政策环境和制度层面为商业保险机构创造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根据《指导意见》,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通过政府招标选定。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此外,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多项基本条件: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开展大病保险是完善多层次医保体系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医保体系建设从实现“病有所医”向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迈出了关键一步。在政府主导的原则下,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是重大体制机制创新,也为保险业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供了新的途径。
专家认为,保险业开展大病保险可以提高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放大保障效应,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有效降低诊疗成本;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风险管理优势、服务优势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担大病风险,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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