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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公布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华网 分享
  • 文章导读:

     

     与心脏起搏器、人工器官划归同一类 6月1日起施行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条例共8章80条,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一次性无菌注射器与心脏起搏器同被列入最严格的第三类监管。

      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

      条例明确,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按风险从低到高将医疗器械分为一、二、三类。在产品管理方面,明确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由省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产品注册管理,第三类由国家总局实施产品注册管理。在经营方面,放开了第一类医疗器械的经营,既不用获得许可,也不实施备案。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实行备案管理,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实行许可管理。

      第一类: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如医用病床、基础外科手术用剪、钳、镊子等。

      第二类:产品机理已取得国际国内认可,技术成熟,安全性、有效性必须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如体温计、血压计、听诊器、临床检验仪器、心电图机等。

      第三类:植入人体,或用于生命支持,或技术结构复杂,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安全性、有效性必须加以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如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一次性使用无菌输液器、心脏起搏器、血液净化设备、人工器官等。

      国务院法制办科教文卫司司长王振江表示,医疗器械种类繁多,跨度很大,涵盖了小到压舌板、大到核磁共振仪器等各种类型的诊疗设备;且产品风险差异大,既有直接影响生命安全的植入性器械,也有一些辅助性器械。这些特点决定了既要求对其实施严格的管理,又不能搞“一刀切”,必须做到分类管理,宽严有别。

      增设不良事件检测制

      据介绍,条例还强化了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职责,规范了延续注册、抽检等监管行为,并通过增设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已注册医疗器械再评价制度、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等,健全了管理制度,充实了监管手段。

      条例规定,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五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和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条例规定,将对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行为实施重罚;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一律撤销检验资质、10年内不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对受到处分的直接责任人员,规定10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检验工作。

      对于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闻背景

      现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自2000年4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监管行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促进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包括分类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对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的要求过于原则,责任不够具体;监管上存在重产品审批、轻过程监管等现象,需要从制度上加大对过程监管的力度;法律责任过于笼统,对近些年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打击查处依据不够明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对现行条例作全面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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