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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关于在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及有关文件要求,天津市卫计委率先响应,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医师区域注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下达了通知。规定自2016年11月20日起执行。
规定指出,医师区域注册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在经我市批准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其执业地点是天津市。执业注册后可以在任一设置与其执业范围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或业务范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医师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入户医疗服务的,其服务可以视为该医师执业机构的延伸。
而下列这四种人员不适用区域注册规定,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包括:
(一)执业范围是或拟注册为计划生育服务专业;
(二)取得助理医师资格的;
(三)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院前急救短线医学专业加试并依靠加试成绩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限定执业机构的人员。
相关通知还提出了以下三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
全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师注册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充分认清医师区域注册试点工作对促进医师流动、盘活优质医疗资源、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采取有效措施,简化服务流程,方便医师办理相关手续。
二、密切部门协作,完善信息共享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师注册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进一步密切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医师的各个执业机构之间、医师注册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之间要及时相互通报医师在各个执业地点的整体工作,以及执业注册、执业变更注册、备案、注销注册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逐步采用电子证照管理和信息化手段实现信息互联互通,确保医师注册管理连续化、无缝化。
三、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医师的各个执业机构要落实对本机构聘用医师进行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医师执业行为的管理,促进医师依法依规执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强化监管责任,通过医师定期考核等有效手段,对医师进行监督管理,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持续改进,保证医疗安全。
通知原文:
天津市医师区域注册暂行规定
为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医师执业行为管理,促进医师流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关于在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及有关文件要求,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意,在我市开展医师区域注册试点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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