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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近日,海南省卫健委发布“关于对《海南省医疗卫生人员廉洁从业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加强医疗卫生人员的廉政作风建设,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和惩治措施。 |
《暂行规定》涉及提到的“医疗卫生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医疗卫生人员禁止出现以下6种行为
《暂行规定》指出医疗卫生人员禁止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国家、社会、单位和群众利益,不得有以下6种行为:
(一)以各种名义索取、暗示、收受患者或者服务对象的“红包”、有价证券、贵重礼品和其他财物;
(二)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后勤物资等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现金、贵重礼品、各种有价证券、其他财物,及其出资的旅游、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等;
(三)在医疗活动中收取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的临床促销费、转诊患者介绍费、开单(含药品、检验、卫生材料等)提成费、推介费等;
(四)利用工作之便,向患者或服务对象推销保健品,兜售卫生器材、商品、药品等谋取私利;
(五)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进行处方统计,出卖或泄露医疗信息,索取、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六)有其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如果遇到患者硬塞或在自己不知道的情况下收了红包,该如何处理呢?
《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医疗卫生人员对无法拒绝的“红包”、回扣等,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指定的受理部门,由单位统一处理;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红包”、回扣。
一经查实 后果严重
1、情节严重者吊销执照、开除
对医疗卫生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除收缴违纪所得外,由所在单位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没有违纪所得金额,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对执业(含助理)医师,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
(二)违纪所得金额(价值)5000元以下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对执业(含助理)医师,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三)违纪所得金额(价值)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对执业(含助理)医师,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四)违纪所得金额(价值)1万元以上的或者情节严重的(指拒不改正的、弄虚作假的、抗拒执法的、社会影响恶劣的、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等)给予开除处分。对执业(含助理)医师,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吊销其执业证书。
(五)以机构(含部门、科室)名义收受“红包”、回扣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进行处理。对组织者按机构(含部门、科室)收受的总数额从严处理。
收受“红包”、回扣等被查实两次及以上或者索取“红包”、回扣的从严处理。对违反本规定的中共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该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评优、职称受限,负责人追责
医疗卫生人员受到处罚的,取消2年内评先评优资格,不得推荐评选各类专家、人才荣誉称号,视情节2-3年内不予受理考评、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5年内不得担任专业常委以上学术职务;受到暂停执业处罚的,降低一个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聘任3-5年。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科室负责人管理不力、科室人员违反本规定问题突出并被查实的,应追究科室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被上级部门机构查实的违反本规定重大问题或者涉及人员(科室)较多,情节较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查处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严肃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现如今,国家倡导回归医疗本质,医德医风建设变得更为重要。在去年国家卫健委等多部门发布的《关于开展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实行医德“一票否决”制。
实行医德“一票否决”制,将医德表现与医务人员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优评先和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
因此,医德医风将成为医生今后晋升的重要条件之一,其重要性不亚于临床诊疗能力。随着监督机制的完善,红包、回扣等现象将无处遁形,大家一定不能越过这道红线,否则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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