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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打击商业贿赂 追查经销商

  • 文章导读:8月19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针对企业的规范细则将要来了,内容涉及多处合规要求。

    文件特别指出,医药企业(含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下同)定价、营销、投标、履约过程中实施法律法规禁止、有悖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如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下简称“医药商业贿赂”)、实施垄断行为、价格和涉税违法、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等。

    不久前,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表示计划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将收受回扣、垄断控销等药价招采失信行为与医药企业直接绑定,并通过信用评级的方式影响药企后续在全国范围内的招采。

    可以看到,随着医药招采信用评价操作规范在全国范围的落地,医药企业的购销行为将正式被纳入全方位监控,影响企业后续的市场推广。

    企业须承诺无贿赂行为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内容指出,企业在集采、挂网前,均需要向集采机构出面作出守信承诺,承诺主体包括药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配送企业等。

    如果医药企业不提交承诺书,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不接受其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向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或医用耗材。

    这意味着,不承诺便不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收到企业书面承诺后,按一定规则编号保管。标号规则为区号+企业编号+时间。其中,区号部分为3位的,末尾增加1位并统一编为0;企业编号部分使用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时间部分统一按照年/月/日的方式编号(YYYY/MM/DD)。

    承诺主体需要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承诺定价、营销、投标、履约过程中不发生失信事项目录清单所列行为。

    2.承诺对于其雇佣人员、委托代理企业为己方药品或医用耗材实施失信行为、为己方药品或医用耗材谋求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的,承担失信违约责任。

    3.承诺发生失信行为时,接受相应的处置措施。

    从上述承诺事项就可以看到,一旦承诺书签订,药企的员工或委托代理企业如果出现相关失信行为,承诺主体(主要是生产企业)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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