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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条例》草案:诋毁、污蔑中医药将追责

  • 文章导读:核心提示: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诋毁、污蔑中医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本市立法工作安排,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及说明,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5月29日至6月28日。在此期间,欢迎市民朋友登录市卫生健康委网站:https://wjw.beijing.gov.cn,在网站首页“政民互动”下“民意征集”板块中查看草案及说明,并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zcfgc@wjw.beijing.gov.cn。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字样。

    (二)通过信件邮寄至市卫生健康委政策法规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字样。

    请针对《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您的宝贵意见将会被认真研究。

    特此公告。

    附: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与保障

    第三章 中医药规范与管理

    第四章 中医药保护与传承

    第五章 中医药开放与创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育、文化、产业、国际传播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市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传承精华、守正创新,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促进健康北京建设、增进人民群众健康。

    本市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支持中西医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借鉴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创新。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将发展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中医药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难题;将中医药发展责任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为中医药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明确中医药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商务、规划自然资源、广播电视、民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中医药发展。

    第六条 本市鼓励成立中医药行业组织,支持其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开展服务。

    本市鼓励中医药行业组织参与相关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划以及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 市中医药、统计、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建立中医药综合统计制度,开展中医药相关产业发展统计监测工作。

    第八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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