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物料和成品的储存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和设施:
(一)面积应当与所生产的品种、规模相适应;
(二)根据物料和成品的不同性质,设置不同的库(区);
(三)应当有防火、照明、通风、避光设施;
(四)按贮存要求配备必要的控温和控湿设施并做好记录。
(五)特殊要求的,应当配备相应设施,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第四十二条 应当设置与生产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检验室,满足物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等质量检验和控制的要求。
检验室、动植物标本室、留样观察室以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应当与保健食品生产区分开。致病菌检测的阳性对照、微生物限度检定要分室进行。
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当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第四十三条 应当建立厂房及设施的保养维修制度,定期对厂房及设施进行保养维修,并做好记录;保养维修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对保健食品的生产造成污染。
第四十四条 厂区、车间、工序和岗位均应当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制定场所、设备和设施等的清洁消毒规程,内容应当包括:清洁消毒方法、清洁消毒程序和间隔时间等。
第四十五条 厂区应当定期或在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蚊蝇、昆虫等的聚集和孳生,并对除虫灭害工作建立制度和记录。除虫灭害不得对生产产生不良影响。
第四章 设备
第四十六条 应当具有与生产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备设置应当根据工艺要求合理布局,避免引起交叉污染;上、下工序应当衔接紧密,操作方便。
第四十七条 设备选型应当符合生产和卫生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便于生产操作和保养维修,并能防止差错和污染。
第四十八条 应当建立设备档案,保存设备采购、安装、确认和验证、使用的文件和记录。
第四十九条 与物料、中间产品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所有设备与用具,应当使用安全、无毒、无臭味或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不易脱落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造。
第五十条 产品接触面的材质应当符合食品相关产品的有关标准,应当使用表面光滑、易于清洗和消毒、不吸水、不易脱落的材料。
第五十一条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保健食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第五十二条 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死角和盲管。确实无法避免的死角和盲管,应当便于拆装清洁,并建立相应的拆装清洁记录;清洁工序应当有相应的验证文件;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当标明管内物料名称和流向。
第五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产品成型、填充、灌装和分装等工序应当使用自动化设备。因工艺特殊,确实无法采用自动化设备的,应当经工艺验证,确保产品质量。
第五十四条 生产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当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当无毒、耐腐蚀。储罐和管道要规定清洗、灭菌周期并标识流向。工艺用水的制备数量应当满足生产的需要。
第五十五条 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当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并保存相应的操作记录
第五十六条 应当建立设备清洁、保养和维修的规程,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并保存相应的操作记录。
第五十七条 应当选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清洁剂和消毒剂,按产品说明书使用,不得对设备、原料和产品造成污染,并保证清洁和消毒效果。
第五章 物料与成品
第五十八条 应当制定保健食品生产所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的采购、验收、储存、发放和使用等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 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其品种、质量要求等应当与批准的内容一致。涉及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六十条 应当建立原辅料和包装材料供应商管理制度,规定供应商的选择、审核和评估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