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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
从2006年起担任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肿瘤科主任的闫秀云,利用职务便利,为医药代表魏某谋取利益,收受魏某回扣款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2012年11月27日,闫秀云被反贪机关查获归案。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闫秀云上诉后,近日,北京市二中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肿瘤科主任受贿73万元
闫秀云于2006年被任命为良乡医院肿瘤科主任,其间,她利用担任肿瘤科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公司)北京学术区京西片区医药代表魏某(另案处理)谋取利益,加大药品“岩舒”(复方苦参注射液)的使用量。
闫秀云说,她当主任时,科里已开始使用岩舒,但使用量很小。“魏某来找我,希望多用一些这种药,后来还说可以给回扣。由于我刚上任比较谨慎,当时没答应。”
2007年7月左右,魏某又找上门来,说可以根据每个月的进药量,按7元/支给她回扣,这一次,闫秀云答应了。
闫秀云提到的魏某,原系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学术区京西片区医药销售代表。法院查明,魏某负责向首都医科大学附属良乡医院推广销售药品“岩舒”(复方苦参注射液)。
2007年7月至2012年9月间,魏某为提高药品岩舒的销售量,根据良乡医院的进药量,给予该院肿瘤科主任闫秀云药品回扣金额共计73万余元。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2年11月26日被羁押,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
部分回扣分给10名同事
闫秀云称,从2007年7月到2012年7月,魏某按每支7元的标准给回扣。2012年八九月改为每支8元给回扣。她收到钱后,拿出一部分分给了科里的医生。
“我从闫秀云手里领到过一部分现金,每个月(除了我轮岗及外出进修以外)都给。她给我的钱都是100元面值的,开始每次都是一二百元,也有三四百元,2012年的钱多了点,大多在300元,偶尔有400元。从2007年到现在,闫秀云给我在15000元左右。我们科室领导没有商量过关于药品回扣的事,闫秀云也没有跟我单独谈过。”良乡医院肿瘤科副书记李某证明称。
除了李某,良乡医院肿瘤科副主任、主治医师、住院医师、医师,共计10人都作证自己从闫秀云那里领过钱,每人从100元到1.8万元不等。闫秀云案发后,他们向良乡医院肿瘤内科廉政账户内退缴共计6.32万元。
一审被判受贿罪后上诉
2012年11月26日,魏某被反贪机关查获归案。房山法院以行贿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而闫秀云,则被房山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在案人民币7313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款及存折退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闫秀云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她表示,自己在侦查阶段关于收受魏某70余万元药品回扣款的供述,系刑讯逼供取得,应予排除。她称自己只收受魏某转账的4.9万元,未收受过现金,请求以受贿4.9万元对其定罪量刑。
二中院认为,一审判决采信的闫秀云供述有同步录音录像证明,系合法取得。此外,闫秀云所在科室的数名医生证实,闫秀云具有指导其他医生处方的权力,闫从2007年开始私下分钱,这些医生向廉政账户退还闫秀云给予的钱款计63200元,与闫秀云辩解的收回扣的时间、金额均不符。
并且,闫秀云的辩解与在案证据证明的岩舒推广费用投入比例及闫所在医院的岩舒使用量不符,其辩解收受赵姓医药代表回扣,却不能提供赵姓医药代表的具体情况供侦查机关查证。所以,法院对闫秀云的辩解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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