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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法》正式出台 10大规定需持久落实

  • 文章导读: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同日,94号主席令发布,并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医师法》出台后,媒体解读扑面而来,业内人士热切期盼,似乎法律一出,百事即解,其实不然,有些好的规定也许需要较长时间持续用力去落实。笔者在此梳理出医师法最暖心且最需要持久用力落实的十大规定。

    1.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在当下这种医患之间缺乏互信的大背景下,医师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常常得不到较好保障,因此,《医师法》提出“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得到了广大医务人员的高度认同,然而这个暖心的规定似乎落实起来需要用更长久更大的气力。

    作为医务人员也应该认识到,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是任何人都应该有的,不单是医师。因此,这里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应该是相互的。

    中国唐朝孙思邈所著之《大医精诚》一文就指出:夫经方之难精,由来尚矣。凡大医治病,必当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这两句话实际上正应了文章标题“大医精诚”,也就是说一个好医生(大医)第一是“精”,要有精湛的医术,医道是“至精至微之事”,习医之人必须“博极医源,精勤不倦”。第二是“诚”,要有高尚的品德修养,以“见彼苦恼,若己有之”感同身受的心,策发“大慈恻隐之心”,进而发愿立誓“普救含灵之苦”,且不得“自逞俊快,邀射名誉”、“恃己所长,经略财物”。

    值得注意的是,《医师法》第三条在明确“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之前,也对医师的职业精神做出了明确,即: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显然这与古代要求有异曲同工之妙。

    同样在《医师法》第五条确定“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的同时也指出:对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爱护医师,弘扬先进事迹,加强业务培训,支持开拓创新,帮助解决困难,推动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实际上这既对医师节如何纪念给出了答案,也对政府相关部门如何带好头做出了要求。

    2.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检查

    《医师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检查。从目前情况看,这一条虽内容不多,但落实难度却不小,主要是因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普遍存在紧缺不够用的情况,特别是现在事多人少,落实带薪休假本来就非常难。但《医师法》说的是“应当”,而应当就是必须,不落实要承担法律责任。

    3.维护医师合法权益,行业协会值得期待

    按照协会章程,中国医师协会的宗旨就是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六大职能,致力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业道德,提高医师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因此,“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医师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保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本就是医师协会的主要业务之一。

    这次《医师法》规定,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专业学术团体。医师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师执业规范,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第七条)

    期待行业协会在维护医师合法权益方面能够发挥更大作用。

    4.医师执业要遵循临床诊疗指南

    《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做了规定,包括:

    (一)树立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救治患者,执行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措施;

    (二)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

    (三)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五)宣传推广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对患者及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而从实际情况看,这里有很多方面医师都做的不够到位,特别是在“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方面,需要坚持不懈努力。据了解,不少医生实际上是按照自己的想法在看病、治疗或操作,对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编写的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并不知晓,何谈遵循、遵守?

    5.合理用药亟待加强

    2021年3月3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通报了2019年度全国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国家监测分析有关情况。《通报》指出,在临床用药合理性方面,8个省份平均抗菌药物使用强度(DDDs)仍高于40,基本药物采购品种数占比同比略有上升,但与国家对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60%的目标存在差距。三级医院如此,二级医院可想而知。

    这次《医师法》规定,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第二十九条)尽管法律做出了规定,但可以想见,要真的做到位依然很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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