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
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认定“某医院治疗太过积极,增加了患者的经济支出,赔偿1.5万元”,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8月22日《广州日报》)
医院因为对患者“治疗太过积极”而被患者告上法庭,最终还输了官司,被法庭判决赔偿患者经济损失,这事确实稀罕,乃至于连一些专业从事医疗纠纷的法律界人士也表示,这种事情极为少见。在一般人看来,医院对患者进行积极治疗是好事,如果治疗过程过于消极、保守,我们反而觉得医生不负责任,不顾患者的健康生死。
可实际上,“治疗太积极”和备受诟病的过度治疗之间,往往只有一步之遥,甚至在很多时候可以直接把两者画上等号。只不过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患者往往缺乏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医院存在过度治疗的事实,而最终只能忍气吞声,吃哑巴亏而已。而新闻报道中的这位患者,在感觉自己“被过度医疗”的情况下,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最终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笔者看来,医院“治疗太积极”被判赔,具有极强的警示和示范意义。值得社会关注,值得公众思索。
最应该从中吸取教训的无疑是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要以为所有的患者都不愿意较真,也不要以为所有的患者都没有维权意识,更不要以为法律不能对过度治疗作出准确的裁断。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已经说明了一切,那就是过度医疗不但为患者所反感、所反对,也为法律所不容。
而广大患者则应该从这件事中学习经验,有所醒悟。在感觉自己遭遇过度治疗,权益受到侵害之后,不要总是选择做“沉默的羔羊”,也不要吵、不要闹,而是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告医院一个“治疗太积极”,让法律来为自己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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