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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乙肝携带者9000万左右,认识乙肝

  • 文章导读:

     

      日常工作和接触会不会传染乙肝

      现在,我们进行大量的知识普及、宣传,是为了提高公众对肝炎病毒的认知。因为我们国家的很多民众对乙肝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误区,比如很大一部分人都表示非常害怕随时感染病毒。之所以会存在这个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人们对乙肝的认识不足,不知道它的危害,特别在一些农村或者经济欠发达地区。

      另一方面,是由于不了解乙肝的传播方式,造成的过度紧张。很多人都觉得肝炎是一个消化系统传染性的疾病,所以马上联想到病从口入,理解成一般的接触会感染乙肝,所以导致了社会上对乙肝不正确的认识或者是一些不正确的对待。医学研究证明,在一般人群中,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经其他体液(如汗液、鼻咽分泌物、尿液、粪便等)不会传播HBV。唾液中虽含有HBV,但HBV不经消化道传播,因此,共用餐具、毛巾,共用坐便器不会传播HBV。也就是说,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但是,乙肝病毒也呈现明显的家庭聚集性,即家庭成员中出现多个病毒携带者,这在流行病学专业上被称为“密切生活接触传播”,其中包括共用牙刷等物品传播。

      实际上现在国内外的主流专家或者学术界主流观点,都明确认为乙肝是一个血液传播的疾病,也就是说经过输血或者各种有创伤的操作、检查,也包括美容,比如打耳孔等这一类的操作,甚至其他任何有皮肤黏膜创伤的接触都可能传播乙肝;另外一个传播的途径是性传播,特别是多个性伴侣;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途径就是母婴传播,如果母亲感染了该病毒,就比较容易传给新生儿或者婴儿。

      国内外相关技术指南均基于科研结果提出:一般的生活、学习、工作接触,包括同住一个宿舍,共同用一个办公室,共同用办公用品,甚至共同进餐,一般是不传播乙肝的。大家应该非常明确,应该相信科学。一旦消除了对乙肝传播途径的误解,也就消除了不必要的恐惧,这样可能也就自然而然的会消除对乙肝携带者或者患者的歧视、偏见以及排斥。

      为什么新生儿以及高危人群应注射乙肝疫苗?

      前面给大家介绍了乙肝的传播途径,是不是只要注射了疫苗就可以完全不被传染了呢?

      乙肝疫苗的保护作用至少90%以上,所以我们国家从新生儿就开始计划免疫接种,这点很重要,因为婴儿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疫苗以后保护效果非常好。新生儿期感染乙肝,最终90%要变成慢性,而成人感染以后90%以上都是急性的,慢性的很少,所以婴儿出生后注射第一针、第二针乙肝疫苗的及时性非常重要。

      在美国,性活跃期的年轻人也会注射,或者说高危人群,比如医生、护士属于高危人群,是需要注射的。还有其他一些病人,比如血液透析的病人,这些的人也需要注射,效果也非常好。

      另外健康人只要避免与乙肝感染者有血液的接触、皮肤黏膜创伤的接触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因为是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人坐过的东西你不敢坐、摸过的东西你不敢摸,我还曾听说有一些单位的员工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就被辞退,或者招聘新员工时把乙肝表面抗原作为是否录用的标准量之一,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卫生部已经颁布了新的指南,对这一问题进行解释。当然,这只是技术措施,更重要的是需要公众更进一步的了解……

      慢性乙肝经过治疗可以正常工作生活吗?

      人们对于乙肝治疗方面存在着很多认识不足的地方,比如长期以来,很多人都觉得慢性乙肝治不好,或者认为治与不治都一样,这些认识是错误的。

      虽然慢性乙肝到现在为止很难彻底治愈,但是据临床专家介绍,最近十年来,特别是最近五六年,治疗的进展还是很快的,经过有效的治疗,至少一部分病人的病情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大多数病人能够病情稳定,能够延缓或者阻断患者向肝硬化、原发性肝癌发展。所以我们也觉得克服两种思想,一种是根本不治疗,完全悲观、失望,这是不对的;另外一种,急于求成,希望一夜之间马上治愈,这也是不现实的。比较科学的、理性的或者现实的做法就是,对于那些需要治疗的人群,给他们合理的治疗,为其提供标准、规范的治疗,使他们疾病得到有效的控制,当然其中一部分经过努力也有可能达到临床治愈或者说接近治愈。总的来说,应该分出层次,大多数病人是可以得到良好的控制。经过治疗以后,多数人治疗以后其生活、工作可以不受大的影响或者基本不受影响。这里需要提醒的是:不要听信那些有关乙肝治疗广告的“宣传”,而要到正规的医院接受系统而科学的治疗。

      国家如何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权利?

      (1)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2)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3)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4)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作者系流行病学专家、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贺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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