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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京报 繁体中文 分享
  • 文章导读: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举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审。对于备受关注的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二审稿明确,鲜活易腐商品、被拆封的音像制品等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违法广告 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

      原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加: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药品经营者以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违反法规规定发布药品广告,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明星的广告效应不言而喻。如果代言产品出了问题,他们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草案初审稿与二审稿均强化了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除了食品药品外,对其他商品或者服务虚假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也应当规定连带责任,同时建议增加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意味着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记入信用档案

      原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新修改:增加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解读】有常委会委员提出,一些经营者违法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缺失诚信。为此,二审稿建议增加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规定除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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