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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
●在以“象”为主要思维方式的古人眼中,大千世界,无不是象。药象与人象或病象本质是通过气相感,类相应,而发生关联效应。
●古人在识药过程中摸索出的一些“象规律”,如以药物不同部位、质地、形状和生活习性来论药物升降和功效,并非只是感性认识。对此要科学评判,并验之临床。
在以“象”为主要思维方式的古人眼中,大千世界,无不是象。中药的取象比类,是中医界人士既感兴趣也存争议的话题,既是话题,就不妨一议。
知象
自然的人有着诸如阴阳象、五行象、部位象、藏象、证象等各种象。中药是应用于人的天然物,也自有其天然的气、味、色、形、质、性情、部位、所生之时、所成之地等象。诚如徐灵胎在《神农本草经·百种录》所说:“凡药之用,或取其气,或取其味,或取其形,或取其质,或取其性情,或取其所生之时,或取其所成之地,各以其所偏胜而即资之疗疾,故能补偏救弊,调和脏腑。深求其理,可自得之。”诸象的本质不过是构成万象之“气”的不同表现形式,药象与人象或病象本质是通过气相感,类相应,而发生关联效应。
诚然,最早的《神农本草经》只是实实在在地论性味、功用、主治、有毒无毒,基本上不涉象探讨。但中药药理一直在发展,从色、形、质、部位、习性、时、地等方面说明效理的药物之著作自宋元发端、兴于明、盛于清,民国仍见余韵。但至当代,竟一扫色、形、质、部位、习性、时、地等说明的枝叶,仅留气味主干。因此,习医者学习中药时虽知其实用,但总觉获得的是一些干巴巴的知识,学习方法也几乎仅余强记一途。虽然气味确是主干,被砍掉的枝枝叶叶中也肯定有枯枝败叶,但枝繁叶茂显生机之处也不乏见啊!面对中药原本无限丰富的构象要素,若像现时常见的中药书般仅以四气、五味、升降浮沉来论中药的效理,实为将之平面化、肤浅化之举。诸构象要素合参的立体象才是其本来面貌及真正的药理所由。因此,重议中药构象各要素,以达去芜存菁目的意义重大,这既是还中药本来面目之举,也是对历代医家、药学家们心血结晶的尊重与致敬!
识象
限于篇幅,这里仅节选诸象中话题性较大的部位、质、形、习性等象来认识,以观对中药的本质性认知是否尚存启发。
1.部位象
《本草问答》自问答曰:“药有用根、用苗、用首、用尾、用节、用芽、用刺、用皮、用心、用汁、用筋、用瓤、其用不同,请详言之。答曰:此无他意,只取药力专注处,以与病相得而已。”故“只取药力专注处,以与病相得”便是中药选取药材部位的依据。之后又以详例将“其用不同”与大体作用机制尽列,泰半情况是先“以象相推”,然后再“以效为验”。又恐医者刻板以对,不知变通,故又提示“各物略有不同者,又在气味各别……当通观之。”试想,如果没有这种象思维的引导,则古人试药,于一物之中,可能根、苗、首、尾、节、芽、刺、皮、心、汁、筋、瓤都得尽试,才能确定哪个部位是最佳选材部。这样做尽管最严谨,但也最笨。不妨想想,中药达万种,如果每味药的每个部位都要试一试,就是试到猴年马月,也可能试不出几味来。但有上古经验的总结,在识药过程中慢慢就能摸索出一些有效的“象规律”,再在此思维指导下去寻找药物的最佳药用部位,就可大大缩短这个过程。寻找规律,应是人类科学发展过程中的最本能探索。唯如此,才有效率可言。
吴鞠通在《温病条辨·草木各得一太极论》中谓:“古来著本草者,皆逐论其气味性情,未尝总论夫形体之大纲,生长化收藏之运用,兹特补之。盖芦主生,干与枝叶主长,花主化,子主收,根主藏,木也。草则收藏,皆在子……此草木各得一太极之理也。”验之临床,难道无理?如紫苏一药,苏叶、苏梗均有辛温发散、理气宽胸的作用。但苏叶为叶,“凡叶皆散”,故偏于解表散寒,有升散意;苏梗为茎则不以散为主,而以顺气为主,故长于理气宽胸、止痛安胎;苏子为子,则主收降,故功偏降气消痰、止咳平喘、润肠。这实际是以药物不同部位与质的轻重相参来论药物升降,难道不比现在仅以气味论升降来得更有说服力?
为证部位之用,现以教材两类药的统计为参:整个补益类五十多味药中主要是血肉有情的动物类及植物的根、子、果实。即便有茎,也不是一般的茎,而是肉质茎(肉苁蓉、锁阳、百合);全草一味(旱莲草);叶一味(淫羊藿,也可用全草)。为何没有出现纯粹的花,叶也仅只一味?皆因花、叶之发散与补益呈反象。也未见金石类,这更容易理解,血肉有情,则金石无情,故具补益之功者少。再看解表类二十多味之中,以植物的花、叶、茎、根或全草为主。植物的子仅两味(牛蒡子、蔓荆子)、果实一味(苍耳子),这三味能解表是因三者皆味辛,且“蔓荆子气烈,而质亦轻,故主散头目之风”(《本草问答》),而苍耳子有刺,牛蒡子有毛刺,亦具散象;动物药仅蝉蜕一味,蝉蜕为什么能解表,不难想象;完全没有金石类,这更容易理解了。两类药的统计均显示出药物不同部位与质性对功效影响的明显倾向性,是偶然,还是必然?请参自然之理而思。
当然,部位一象,并不能完全定药理之乾坤,同一部位,尚可因形、质、气、味等不同,再有细别,尤其是与形、质难以相脱,故判断效理时,但合参而看。
2.药质象
质之象更强调的是构成药物的具体质地,但药之质往往又同药用部位有关,如根、茎、花、实各自的质地一般不同。动物、植物、矿物的各自质地肯定不同,所以质之象与部位象常互参而看。
《医暇卮言》云:“滋益之味,骨肉为重;疏利之气,草木为先。”《本草问答》云:“动植之物,性皆不镇静也,惟金石性本镇静,故凡安魂魄、定精神、填塞镇降,又以金石为要。”此大类之质别。《侣山堂类辨》的“皮以治皮,节以治骨,核以治丸,子能明目,藤蔓者治筋脉……各从其类也”,则为植物类据质或部位来论效。
面对中医的取象或类的归纳,一些人常会轻飘飘以一句“感性认识”来完全否定古人的思考-探索-实践-归纳过程与结果,但古以“象”为思考索引,以临床为验,以大致概率为据的归纳难道就不含理性成分?如上文中的“藤蔓者治筋脉”就是一种有统计学意义的现象。因为大多数的藤蔓确能治筋脉,这仅仅是偶然吗?难道就没有可能存在形质意义上的某种必然?如说是偶然、碰巧,则如何解释其形-效关系间的概率?其实是否碰巧是可以算出来的,二种藤碰巧有相同功能的几率有多高?三种呢,四种呢,……二十种呢?恐怕二十种以上都碰巧的几率是难于中彩票的。不妨也找多种藤来检测一下他们的微观成分,看看有没有相同之处?不一定有,即便有,其一致性恐怕还是难敌“藤”之形质,那么从逻辑上来说,其最具功效意义的相同点就是“藤”这种形质了。
其实再反证一下或许更能说明问题,矿石类药物没有一味能舒筋活络,植物的花、叶、子也基本不具备这个功能,这就说明了药物的形质作为药效是有所能,也有所不能的。则形质对中药的药效及其指向性确存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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