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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医药代表 执行!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繁体中文 分享
  • 文章导读:日前,中国检察网公开了一份起诉书,内容直指两位医药代表的非法行为,因涉嫌受贿罪,被地方监察委员会留置,经研究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后由地方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因涉嫌受贿罪,被旺苍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2月28日被逮捕,由旺苍县公安局依法执行;被告人文某某,男性,因涉嫌受贿罪,被旺苍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2月28日被逮捕,由旺苍县公安局依法执行。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许某某帮助朱某某、唐某某、王某某推广宣传其在该医院代理销售的药品,促进药品销量提升,收取好处费和药品回扣款共计3791.55315万元,支付医生药品回扣款后共获利598.68953万元,支付“下线”回扣费用和“跑腿”费、“统方”费等250.35531万元后,被告人许某某个人实际获利348.33422万元。

    被告人文某某为被告人许某某及王某某提供统方数据及“代理药品做临床”,共收取好处费和药品回扣479.85385万元,支付医生药品回扣款后共获利113.59802万元,支付“跑腿”费用后,个人实际获利103.16955万元。

    细节方面,2009年2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文某某帮被告人许某某为朱某某代理的5种药品提供“统方数据”,先后收受被告人许某某支付的统方费共计1.48万元。

    2010年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文某某为王某某代理的20余种药品提供“统方数据”,先后收受王某某支付的统方费用共计37.04万元。

    2012年7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文某某作为被告人许某某的“下线”,代理8种药品做临床销售,先后收受被告人许某某支付的药品回扣479.85385万元,向医生支付药品回扣后共计获利75.07802万元,支付“跑腿”费用后,个人实际获利64.64955万元。

    2

    被依法审判

    据悉,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及家属共退缴违法所得74.5万元,被告人文某某及其家属共退缴违法所得103.16955万元,上述款项现存于广元市监察委员会指定账户。

    检察院指出,被告人许某某、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当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我国法律上,怎么算贿赂?

    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贿赂罪的犯罪对象是 “贿赂”,现行刑法将贿赂罪的内容仅限定为财物,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关于贿赂罪,我国刑法仅规定了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等三种形式。

    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刑法》有关介绍贿赂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话,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卫生一直是政府监管的重点领域。从去年开始,国家监委就将医院的院长、基层干部、医生以及招采列为了重点监察对象。而这其中,医药代表的角色经常收到质疑和牵连。

    其中重点严查“回扣”或假借“介绍费”、“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科研费”、“统方费”、“手续费”、“酬劳费”、“信息费”、“佣金”、“赞助费”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行为;

    对待医疗贪腐,无论是医院和是企业,都要警钟长鸣,不能越雷池一步。对医疗贪腐的依法从严处罚,也是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

    3

    判罚标准公布

    在《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 (试行)》中,关于受贿罪表述与判罚标准如下:

    (一)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三款。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权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4)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5)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多次索贿的;

    (7)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8)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3.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前述2中八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前述2中八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述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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