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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制售病死猪肉案:“死猪肉”如何端上餐桌?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华网 繁体中文 分享
  • 文章导读:

     

      自此,一个典型的制售病死猪肉产业链产生了。出售病死猪(生猪养殖户)→私宰(一级收购商)→加工(二级收购商)→销售(集贸市场或餐饮企业)。每个环节都有利可图——

      收购病死猪的价格一般为每斤1元多或更低;屠宰后以每斤3到4元的价格卖出;

    加工成香肠、腊肉,以每斤10元以上出售。而市场上正规产品的价格基本都在20元以上。

      “管好猪场的病死猪,这个生意就堵住了。”陈金顺承认,产业链之所以能运行,源头就是病死猪能够从养殖场流出。

      福建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副总队长沈冬说,制售病死猪肉的犯罪团伙,规模庞大、组织严密、人员相对固定,基本是“老客户”。有人负责屠宰,有人负责制作,有人负责销售,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地下体系。

      有法难依,治不了一块死猪肉

      虽然刘永和对贩卖病死猪肉供认不讳,但由于证据不足,司法机关对他取保候审。

      大肆贩卖病死猪肉却难以定罪,暴露出执法的尴尬。

      “这主要是因为执法上存在操作困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介绍,我国刑法中,适用病死猪肉犯罪的条款主要有: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若适用第140条,需证实销售额达5万元以上或查处商品案值15万元以上,但“黑作坊”“黑工厂”大多无账可查;伪劣产品案值低,一般难以一批查证15万元以上。

      若适用第143条,需证实“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污染物”,而这也难以及时证实,且食品存在腐烂变质、二次污染可能,不易封存保管留待日后鉴定。

      若适用第144条,需证实食品中存在有毒有害物质,这要相应的技术设备才能鉴定。目前,一些地方设备不足、经费缺口很大,没有实力解决检测鉴定的问题。刘永和家的猪肉样本送有关部门鉴定,却拿不出有质量问题的检测报告;对其“下家”的追责依据,是在加工时加入亚硝酸钠超标,而非制售病死猪肉行为本身。

      据了解,当前制售病死猪肉案件,大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除非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一般刑罚较轻,判处几年徒刑以及一定数额罚款。一些犯罪分子服完刑重操旧业,还有一些不法分子“不怕轻刑、不怕轻罚”,屡犯不止,甚至“边罚边犯”。

      “不应将安全食品犯罪视为一般经济犯罪,而应视为危害公众生命健康的严重犯罪,加大惩治力度。”阮齐林说。

      另据了解,过去打击“地沟油”犯罪也存在取证难、鉴定难的问题。公检法三部门日前联合发文,进一步统一标准,规范案件侦办,确保犯罪分子依法受到严惩。

      “治理病死猪肉问题,也需要出台规范性文件或司法解释等,使得法律更具操作性。”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施杰说。

      业内人士呼吁,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及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机制;同时,针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新特点、新趋势,适时调整法律、法规,以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营造出安全放心的餐饮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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