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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商务部、人社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样待遇。 |
健康报记者日前从卫生部医改办公室获悉,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截至今年5月,云南、重庆、河北等14个省(区、市)已出台了省级配套文件;北京、天津等10个省(区、市)配套文件拟订完毕,正在报批过程中;上海、黑龙江等6个省(区、市)配套文件正在制定中。
从配套文件看,各地结合实际,涌现了一些特点和亮点。首先,明确提出了工作目标。如,辽宁省力争2015年社会办医机构数量达到全省总量的45%;重庆市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使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数量和床位数分别占全市总量的40%和20%,诊疗人次和入院人次占全市总量的20%左右。其次,畅通人才流通渠道。如,云南省明确支持公立医院在职或者离退休人员到民营医院工作,收入待遇不受影响并不得减少政策规定的离退休经费,积极推行医师多点执业。第三,加大税收支持力度。如,河南省进一步加大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在免税期后5年内,将地方留存部分的50%以奖励形式返还。第四,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如,湖北省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从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调整为“鼓励类”;云南省每年安排民营医院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重点学科建设和规模化发展;浙江省设立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专项补助资金。同时,在优化审批程序,集中专科优势,举办高水平、大规模医疗机构等方面,多地也开展了积极探索。
2010年年底,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商务部、人社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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