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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巨大利好:解读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意见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赛柏蓝 繁体中文 分享
  • 文章导读: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各部门分工方案来了——利好中医药政策真正进入落地阶段。 昨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九)改革完善中药注册管理。

    47. 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药安全、疗效评价方法和技术标准。(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科技部负责)

    48. 及时完善中药注册分类,制定中药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实施基于临床价值的优先审评审批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

    49. 加快构建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中药注册审评证据体系,优化基于古代经典名方、名老中医方、医疗机构制剂等具有人用经验的中药新药审评技术要求,加快中药新药审批。(国家药监局负责)

    50. 鼓励运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体现临床应用优势的新剂型改进已上市中药品种,优化已上市中药变更技术要求。(国家药监局负责)

    51. 优化和规范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国家药监局负责)

    52.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牵头组织制定古代经典名方目录中收载方剂的关键信息考证意见。(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共同负责)

    (十)加强中药质量安全监管。

    53. 以中药饮片监管为抓手,向上下游延伸,落实中药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负责)

    54. 探索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实现中药重点品种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国家中医药局、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药监局、商务部、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分别负责)

    55. 强化中成药质量监管及合理使用,加强上市产品市场抽检,严厉打击中成药非法添加化学品违法行为。(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56. 加强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监测。(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57. 推进中药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国家医保局等分别负责)

    58. 完善中药质量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加大对制假制劣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国家药监局、司法部负责)

    四、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改革人才培养模式。

    59. 强化中医思维培养,改革中医药院校教育,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强化中医药专业主体地位,提高中医类专业经典课程比重。(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60. 开展中医药经典能力等级考试。(国家中医药局、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61. 建立早跟师、早临床学习制度。(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62. 加大省部局共建中医药院校投入力度。(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等负责)

    63. 将中医课程列入临床医学类专业必修课,提高临床类别医师中医药知识和技能水平。(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64. 完善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模式。(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负责)

    65. 改革完善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66. 鼓励西医学习中医,允许临床类别医师通过考核后提供中医服务,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聘。(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教育部负责)

    67. 允许中西医结合专业人员参加临床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十二)优化人才成长途径。

    68. 通过学科专科建设、重大科研平台建设和重大项目实施等,培养造就一批高水平中医临床人才和多学科交叉的中医药创新型领军人才,支持组建一批高层次创新团队。(国家中医药局、教育部、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

    69. 支持中医药院校与其他高等学校联合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中医药人才。(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70. 建立高年资中医医师带徒制度,与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等挂钩。(国家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71. 制定中医师承教育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72. 经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师承教育继承人,符合条件者可按同等学力申请中医专业学位。(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73. 大力培养中药材种植、中药炮制、中医药健康服务等技术技能人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74. 完善确有专长人员考核办法,加大中医(专长)医师培训力度,支持中医医院设置中医(专长)医师岗位,促进民间特色技术疗法的传承发展。(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十三)健全人才评价激励机制。

    75. 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完善公立中医医疗机构薪酬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76. 改革完善中医药职称评聘制度,注重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等倾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77. 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院士评选等加大对中医药人才的支持力度。(中央组织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科院、工程院、国家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78. 研究在中国工程院医药卫生学部单设中医药组。(工程院、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79. 研究建立中医药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加强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表彰,建立中医药行业表彰长效机制,注重发现和推介中青年骨干人才和传承人。各种表彰奖励评选向基层一线和艰苦地区倾斜。(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五、促进中医药传承与开放创新发展

    (十四)挖掘和传承中医药宝库中的精华精髓。

    80. 加强典籍研究利用,编撰中华医藏,制定中医药典籍、技术和方药名录,建立国家中医药古籍和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国家中医药局、文化和旅游部、科技部、国家文物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81. 研究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负责)

    82. 加快推进活态传承,完善学术传承制度,加强名老中医学术经验、老药工传统技艺传承,实现数字化、影像化记录。(国家中医药局、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文化和旅游部负责)

    83. 收集筛选民间中医药验方、秘方和技法,建立合作开发和利益分享机制。(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84. 推进中医药博物馆事业发展。(国家中医药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文物局负责)

    85. 实施中医药文化传播行动,把中医药文化贯穿国民教育始终,中小学进一步丰富中医药文化教育,使中医药成为群众促进健康的文化自觉。(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广电总局负责)

    (十五)加快推进中医药科研和创新。

    86. 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及中医药重大科学问题,建立多学科融合的科研平台。(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87. 在中医药重点领域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建立一批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88. 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框架下,研究设立国家中医药科技研发专项、关键技术装备重大专项和国际大科学计划,深化基础理论、诊疗规律、作用机理研究和诠释,开展防治重大、难治、罕见疾病和新发突发传染病等临床研究,加快中药新药创制研究,研发一批先进的中医器械和中药制药设备。(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

    89. 支持鼓励儿童用中成药创新研发。(科技部、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90. 研究实施科技创新工程。(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参与)

    91. 支持企业、医疗机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协同创新,以产业链、服务链布局创新链,完善中医药产学研一体化创新模式。(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92. 加强中医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负责)

    93. 健全赋予中医药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的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权益保障机制。(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94. 改革完善中医药科研组织、验收和评价体系,避免简单套用相关科研评价方法。(科技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等负责)

    95. 突出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求,建立科技主管部门与中医药主管部门协同联动的中医药科研规划和管理机制。(科技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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