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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12月16日,记者从河南省医疗保障局获悉,近日,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12月31日零时起,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执行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 |
《意见》提出,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目的在于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为实现上述目标,《意见》提出,12月31日零时起,公立医疗机构所有允许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在实际购进价格之外接受经营者给予的价格、实物等任何形式的折扣。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同步实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予以整体解决;同时,通过降低大型仪器设备诊疗和检查、检验项目以及少量收费标准明显高于周边地区项目的价格,适当拓宽调价空间,进一步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和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此次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进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项目范围由省医疗保障局统一确定,各级医保部门根据现有价格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价格调整。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含部队、行业在郑三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由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医保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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