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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店被罚没超400万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繁体中文 分享
  • 文章导读:近日,上海药监局公布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一药店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违犯相关法律法规,擅自改变经营方式,被处以罚款约317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94万元,罚没金额合计超40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7月到12月,该药店当事人购进云南白药胶囊160000盒(规格:每粒装0.25g),云南白药膏7200盒(规格:6.5cm*10cm)、云南白药气雾剂4800盒(规格:每瓶85g)、硝酸咪康唑乳膏4200支(规格:2%)等等12个品规药品,但并未将上述药品配送至连锁门店,而是通过他人指定的物流公司把药品发往广东深圳、安徽阜阳等地,他人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向药店当事人支付药品货款。

    接下来,药店当事人在电脑系统上把上述药品录入为“外调出库至下属门店”,然后再通过下属门店的电脑系统进行零售业务开票。经查,药店当事人违法所得935876.99元,涉及药品货值金额1057541元。

    此外,当事人批准的药品经营方式为连锁,在部分涉及药品中,药店当事人没有相应首营品种资料。

    根据以上事实,监管部门认为,药店当事人直接将药品销售给个人,并将药品从配送中心直接发至外省,而且部分药品无首营品种资料、相关记录未做到真实、完整和可追溯,未按规定办理注册地址变更登记手续,已违犯《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

    新药品管理法,小违规大处罚

    上述药店罚没400万,主要依据是涉及药品货值金额较大,且药店当事人存在违法经营行为。要提醒的是,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新药品管理法”),药品违法行为不论大小,一旦违反就会遭受重罚。

    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四六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经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药品经营许可证。

    除此之外,还要对药店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可以看到,新药品管理法下,针对零售药店违规经营情况,处罚金额10万起步,不论药店违法行为严重与否。

    与违规经营一样,药店经常出现的销售假劣药违法行为,新药品管理法给予的处罚金额依然很大。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近期一药店涉嫌售卖劣药,处以销售劣药货值金额17倍罚款,超200万元。

    据新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

    1.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2.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综上来看,零售药店违法销售假药,罚款150万起步,违法销售劣药,罚款10万起步,即使药店获利甚微。

    处罚到人,严重可致终身禁业

    值得注意的是,新药品管理法加大处罚金额的同时,还明确了“处罚到人”。具体而言,对药品生产、销售企业依法处罚的同时,还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以下处罚: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所获收入、罚款、一定期限甚至终身禁业等等。

    今年4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信息显示,一药企3名责任人及1名医师因用茯苓菊花等多种中药饮片制造“假药”并销售,被禁业10年,并且处罚总金额超过1000万元,部分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

    2019年12月,四川省药监局副局长陈永红在宣讲会上就表示,新药品管理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药品监管进入最严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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