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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中医药政策,是党和国家为了实现继承发展中医药事业,坚持中西医并重,中医中药并重,为保障人民健康而制定和颁布的行动准则,具有指导性强、内容丰富、目标明确、颁布公开等特点。本文作者就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中医药政策进行梳理,本报分上下两篇刊发,与读者分享。

  发掘整理继承,发扬和发展,坚持中西医并重、中医中药并重的方针,保护人民健康是中医药政策的重点和要点。

  制定中医药政策的依据与原则

  中医药的地位和作用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近代以前世界医学中最先进的医学,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作出了重要贡献。我国卫生事业客观现实是西医和中医两个医学体系并存,传统中医药与现代西医药相互补充,共同发展,共同承担和增进人民健康的任务,具有相当大的市场需求。

  卫生事业和中医药的客观实际  上世纪50年代前期,根据我国卫生任务繁重,客观上存在中医和西医两支力量,而且中西医之间存在鸿沟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团结中西医的政策。80年代中期,针对中西医发展差距拉大,中医药事业发展相对滞后的实际,制定了中西医并重的方针。90年代又把发展中医药与农村卫生、预防保健并列,制定了战略重点政策。

  同时,根据中医药事业客观实际制定中医药政策。50年代后期,针对中医药队伍数量严重不足的现状,制定了壮大中医药队伍的政策。70年代中期,根据中药品种短缺,药价过快上涨的实际,制定了发展中药材生产的政策。新世纪初,针对中医西化较严重的倾向,制定了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政策。

  中医药学术的本质特征  继承性是其基本特征,许多中医药政策是根据这一特征制定的,如发掘整理提高,中医药师带徒,名老中医师承,老中医药专家经验传承及中医药古籍整理出版等政策。

  传统医学还需要多学科渗透创新发展,其相关政策包括如西医学习中医、中西医结合,三支力量长期并存共同发展,积极利用现代科学,努力实现中医中药现代化等政策。

  此外,天然药物是中医治疗疾病的主要手段。中药生产与西药生产相比,中药更依赖于原药材,中药材原药的产地、品种、数量、直接决定中药生产的质量和供应,这是中药生产的重要本质特征,如中医中药并重、中药资源和品种保护、中药现代化等政策是其具体体现。

  弘扬民族传统优秀文化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上世纪50年代毛泽东主席响亮提出:“中国医药学是一个伟大的宝库,应当努力发掘,加以提高”,充分肯定了民族医药深刻的科学内涵和广泛的实用价值。

  同时,当今社会由于过度竞争,压力过大,营养过剩等导致多因素、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不断增多。而中医药治未病理念,饮食起居调理,天然药物和非药物治疗手段具有明显的预防和治疗作用。中医药治未病参与预防保健、调理亚健康等服务政策就是针对这种现状制定的。

  中医药也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天人一体、天然自然的独特诊疗和养生保健方法,深受世人欢迎。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国际传播,鼓励中医药对外服务等政策,对弘扬民族文化起到了积极作用。

  国家法律和方针政策   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是我国中医药政策制定的法律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中医药领域的反映,如:《宪法》、1978年中发56号文件和中央书记处《关于卫生工作的决定》,2003年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医药条例》,2009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对中医药政策具有指导、展开、制约作用。

  中医药的纲领性政策

  发掘继承和发扬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医西医并重,中医中药并重,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保护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服务。是党和国家关于中医药事业的总态度,总立场,总原则,总任务和总的行动准则,当然也就是纲领性的政策。

  《宪法》规定国家发展现代医药和传统医药。这是我国制定中医药政策的重要法律依据。如中医药的继承发展、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中医西医并重、中医中药并重、为人民健康服务等政策,都是依据这条法律制定的。

  1978年中发56号文件和中央书记处《关于卫生工作的决定》。1978年,中央转发了卫生部党组《关于认真贯彻党的中医政策,解决中医队伍后继乏人问题的报告》,是中医药行业划时代的文件。1985年中央书记处强调要中西医并重,对中医药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是八九十年代建立健全中医药医教研体系,设立中医药管理机构,增加中医药财政投入,设立中医药发展专款等政策的依据。

  《中医药条例》和国务院22号文件。2003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医药条例》。2009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条例》是建国以来第一个系统总结和全面规定了中医药政策,将原有中医药政策用法规形式确定下来,并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意见》是我国第一个以国务院层面颁发的综合性中医药文件,继承和肯定了建国以来形成的中医药基本政策,系统制定了新时期中医药的政策。上述两个重要文件,对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具有划时代意义,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中医药的基本政策

  一、继承和发扬祖国医学遗产政策。这一政策是上世纪五十年代提出的,1954年卫生部党组《关于加强中医工作的请示报告》中指出:“目前存在的问题,首先是要发动新医学习研究,发掘祖国医学的宝藏,抽调若干有研究能力的新医人员学习研究发掘祖国医学的精华,以丰富新医学,并对世界医学有所贡献”。1958年10月11日毛泽东主席批示“中国医药学是一个伟大的宝库,应当努力发掘,加以提高”。

  二、坚持中西医并重政策。1985年,中央书记处在《关于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提出“要把中医和西医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1991年,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将“中西医并重列为新时期卫生工作的五大方针之一”。中西医并重的实质是要求正确处理现代医学和中医药学的关系。

  三、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政策。2003年《中医药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扶持频危动植物中药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这是保障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

  四、中医药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政策。1980年经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医和西医结合工作的报告》中指出“要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中医和中西医结合事业,并为其发展与提高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社会主义的卫生事业,必须同经济建设相协调,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中医和中西医结合事业要得到发展,必须在整个卫生事业中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

  五、中医药战略重点发展政策。1991年《卫生事业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设想》,提出加强农村卫生,加强预防保健,加强中医药三个战略重点。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发展卫生事业要从国情出发,合理配置资源,注重提高质量与效率。重点加强农村卫生、预防保健和中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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