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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吃药品回扣这事绝不是可以通过举报去杜绝的,显然更加大有可为的力量是法律和行业的准入规范。 |
近日,一系列医生拿回扣事件遭曝光,问题恰好暴露在于在进行的“三医联动”第三次医改之时。
过去,我们曾把“看病贵、看病难”以及“拿回扣”等问题归咎于医药一体,但现在医、药早已分家,实行医疗共同体,药品由政府招标集中采购。可是,换了马甲后问题却依然存在,医生照样在收回扣,可见第三次医改也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医疗体制上的老问题。
1.只要有药代 就会有回扣
5月25日,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账号“清廉浙江”官方发布,经浙江省监委指定温州市监委管辖,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院长连庆泉涉嫌严重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监察调查。
5月23日,河南女子举报其丈夫——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放射介入科医生收回扣,目前,郑州大学纪委已介入调查。
5月2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孙志龙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医院副院长“兼职”医药代表,孙志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5月20日,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博士生举报导师杨向军乱装支架并收回扣,装一个支架回扣一万元,目前该案件正在调查中。
5月21日,海南万宁市一医生自曝和同事开药拿回扣,万宁市卫健委已介入调查。涉事医院院长唐某某回应称,并不知晓医院存在开药拿回扣的现象。并表示“华生医生是个精神病患者”。
再往前翻看。
2015年1月北京的《法制晚报》报道,首都医科大学附属良乡医院肿瘤科主任闫秀云,5年间收受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医药代表”魏某给予的药品回扣73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2017年8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广州华侨医院心血管科医生张涛、冯健怡、边宁、张爱东等人涉嫌受贿案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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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医院、医生通过给患者治病拿医药公司的回扣,已经是一个不分地域,不分医院等级的 “潜规则”了。
平心而论,目前法律上对医生拿回扣的行为还缺乏更加健全和有力的规范和惩罚方式,那些存在巨大金额的内部交易现象,尤其当涉事人是国家公职人员的时候,有可能会被诉诸于刑事处罚。
而很多涉及金额更小的交易,或者“打击面”过大的时候,很多人就抱着侥幸心理,认为“法不责众”。对此,完善法律和加强监管力度,仍是非常必要的。
值得注意的是,医生拿回扣还存在一个特殊的“权力”,因为在其专业范围内,选择何种药品、医疗器材或医疗方法,具备很强的话语权,甚至一言九鼎,容不得外人质疑。
医疗问题一般非常专业,即使有人怀疑医生拿了回扣,也未必能找到证据,很多人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最后不了了之。时间久了,这些事就固定成了“潜规则”,但最终伤害的还是广大患者的利益,以及医患关系和医生群体的良好形象。
因此,消除这些“潜规则”势在必行。要建立一个清净良好的规则,就需要设置法律的框架。
2.“小医生”毕竟不管理
公立医院往往是医而优则仕,原来的小医生在拼医技的狂奔中成为了科主任,更莫名其妙地是,说好的考事业单位变技术员其不知不觉已经成了“公务员”。注意的是,不同地民事主体所要承担地民事义务和责任是不一样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总则第93条规定: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上诉第三个案例的副院长构成受贿罪是实锤无疑了,主观恶性小也仅仅是量刑范畴了。
尽管有这些限制,长期以来,医生在药品或医疗器材上拿回扣的现象仍屡禁不止。
其中重要的因素,就在于很多人认为这是个“潜规则”,就像医生收红包一样,即便医生本身不想收,也会有患者及其家属主动送来红包,生怕医生不好好治病。这种“潜规则”多起来后,很多人默认了它们的“合理性”,甚至毫不顾忌地公开谈论这些灰色收入,拿红包、吃回扣成了圈子里一个“公开的秘密”。
但这种行为本质上属于腐败,与贪腐官员的索贿受贿没有本质区别。
如前述,受贿罪的主体是特定主体,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医院没有职务的医生,包括住院医生、主治医生、副高医生、正高医生都不算国家工作人员,从个人行为来看,“小医生”收红包拿回扣不构成受贿罪。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不受法律的规制。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将追究其责任,即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如果“小医生”教唆、帮助科主任进行受贿行为,将与科主任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也会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要知道,“小医生”和科主任的刑事定罪和量刑标准也是有所异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3.写在最后
犯罪毕竟关乎死生,讲罪刑法定原则,需符合一定的犯罪构成要件,需要主客观相一致,拿红包收回扣的外在行为下不一定都构成受贿罪。
比如,在事前收取红包,也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受贿罪与请客送礼也存在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现实生活中,礼尚往来的请客送礼一般都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且礼品的价值一般较小,行为人没有明显的、直接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和目的,这与本罪的行贿行为有本质区别。
事前的预防当然也很重要,医务人员执业过程中应当符合医务人员伦理道德,规范执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才能避免陷入司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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