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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证论治不应忽视人体代偿功能

  • 文章导读:

      所谓人体代偿功能,亦称“代偿作用”,即通过加强某一器官或组织的功能以适应或补偿生理或病理情况下需要的一种生理或病理现象。

      现代医学认为,人体具有强大的代偿功能。如在生理方面,双目失明者往往手指的触觉功能及听觉功能异于常人,体力劳动者因适应劳动的需要,四肢肌肉往往变的肥大、结实,收缩力加强。在病理方面,轻度酸中毒的患者往往通过代偿性的呼吸加深、加快来实现体内的酸碱平衡;动脉主干阻塞的患者往往通过扩大的侧支循环来进行供血代偿……可以这样认为,人体的代偿功能几乎参与了人体的全部生理、病理过程。

      理论上,人体如此强大的代偿功能势必会对中医学认知疾病及治疗方法产生重大影响。

      受历史及现实医疗环境的限制,中医学已经从既往的百花齐放逐渐归结于目前的“辨证论治”。但辨证论治过程是否考虑了人体的代偿功能则值得商榷。

      比如“湿热”病证,笔者检索了中医学经典《内经》与《伤寒论》,并未发现对该病证的描述。那么,湿热病证应该是后人对中医理论的补充(一说始见于《温热经纬·薛生白湿热病篇》)。问题的关键是,湿热病证的病因病机是什么?利用中医学的“天人相应”理论,笔者似乎找到了答案:

      一是湿和热共同致病,如在湿、热环境下的“中暑”;二是湿邪致病,郁而化火,中医学肝胆湿热证候大多归结于此。该两种观点都将“热”作为“热邪”来认识。然而基于人体代偿功能及天人相应理论,也可能存在第三种解释:“热”是人体针对湿邪的一种病理代偿状态,其原理是通过引起人体的发热,来实现祛湿的目的。

      上述观点可以通过中医对“外感风寒”的认识进行佐证。《伤寒论》“太阳病头疼,发热,身疼,腰痛,骨节疼痛,恶风,无汗而喘者,麻黄汤主之。”描述了外感风寒引起的症状及治法。该描述有两个关键问题值得关注:

      一是外感风寒为什么会发热;二是既然已经发热了,为什么还用辛温药物进行治疗。现代医学认为,中医“外感风寒”所致的发热,是由于感染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其产物后,人体通过一系列的生理、生化反应,使调定点(温阈)上升,从而达到激发人体免疫系统,促进血液循环,实现抗毒、排毒的目的。

      在该过程中,体温的升高其实是人体代偿功能作用的体现。因此,只要体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现代医学并不主张立即采取“退热”治疗。在这一点上,中医认识的则更为清楚,中医学认为外感风寒的“热”属于“标”证,在治疗过程中,非但不采取“清热”措施,还重用辛温药物以达助阳祛寒的目的。因此,人体代偿功能可以归纳为中医学对疾病标、本认识的范畴。

      笔者认为,由于对该功能重视不足,“现代中医”临床诊疗过程中可能已经存在诸多辨证上的误区。除上述“湿热”证候外,其他如阴损及阳,湿热泻下等,均可能是人体代偿功能的具体体现。阳虚可能是机体为达到阴阳平衡而代偿的结果,而泻下可能是人体为祛除湿热而发挥的代偿功能,此时,单纯的补阳或止泻可能非但达不到治疗目的,反会加重病情。

      人体代偿功能及天人相应理论似乎还可以解释中医学所面临的两个问题:

      一是可以解释或整合中医各种学术流派的理论。如“中焦湿热”:火神派的理论是进一步应用温热药,以助阳化湿;攻下派的理论是利水祛湿,使热无所依而自去:温通派的理论则是行气化湿,热随湿去。该三种方法均能达到殊途同归,祛除“湿热”的目的。

      二是能够解释许多学者对辨证论治的疑惑:许多学者在临床实践中发现,当患者症状基本符合《伤寒论》中某条目的描述时,直接应用经方,往往会取得良好的临床疗效,但该治疗过程与其辨证论治的结果又可能大相径庭。

      基于上述考虑,笔者认为,在中医临床实践中,应该考虑该人体代偿功能对辨证结果的影响,从而确立更准确的“论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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