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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近日,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张晓龙的父亲张军说:2018年7月21日,晓龙因酒后起夜时撞到玻璃门上,被送到洪洞县人民医院。医院没有考虑晓龙喝酒的情况给他注射了忌酒的药物,导致晓龙成了植物人。迄今,该案事发已经整整一周年。张军说:晓龙是洪洞县人,出身于文化世家,他的老爷爷是道情戏剧作家、国家一级编剧张月异。 |
法院受理后委托鉴定中心进行法医学司法鉴定
据了解,2019年1月,张晓龙及其父母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将洪洞县人民医院诉至洪洞县人民法院。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治疗费,护理费等,必要的交通住宿费;判令被告承担张晓龙的后续治疗一切费用;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待治疗终结,依鉴定结果一并主张。
洪洞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5日,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洪洞县人民医院对张晓龙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医疗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参与度”进行法医学司法鉴定。
2019年5月22日,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西法大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117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显示:送检材料有委托鉴定函,当事双方书面陈述材料;民事诉状、质证笔录;洪洞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贰份:临汾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壹份;陕西省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肆份;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壹份;北京博爱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贰份。
鉴定地点为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被鉴定人为张晓龙。
鉴定意见: 洪洞县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
据了解,《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部分内容显示:
1、2018年7月21日,被鉴定人张晓龙以“外伤致胸部出血,右前臂及右手出血、疼痛、伴活动受限约2小时”主诉就诊于洪洞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右前臂及右手开放性外伤;2.前胸开放外伤。入院后急诊行前胸外伤清创缝合术,收住手外科,入院后医方拟行右前臂清创缝合术,术前谈话告知相关手术风险,手术同意书患方签字确认,完善术前准备后排除手术禁忌症于当日10:00行右前臂及右手清创、血栓神经肌腱探查修复术,手术过程顺利,术后安返病房。11:32行破伤风皮试后约3分钟,被鉴定人出现面色苍白、意识丧失、呼吸心跳停止,立即给予心肺复苏术、气管插管术,经抢救于11:50恢复心跳,11:52分恢复自主呼吸,血压220/137mmHg,心率148次/分,血氧饱和度100%,转入重症监护室继续诊治。考虑到被鉴定人病情危重,于2018年7月22日转入临汾市人民医院,入院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心肺复苏术后,双肺炎,右前臂开放性损伤术后,左胸上部皮肤裂伤术后,应激性溃疡。入院后给予抑酸保护胃粘膜、营养神经、脑保护、脱水降颅压、抗感染、对症支持治疗,并予高压氧舱治疗促进脑功能恢复,抗癫痫等治疗。2018年8月20日转至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继续治疗,后被鉴定人先后就诊于陕西省人民医院、北京博爱医院行康复治疗。
2、仔细查阅被鉴定人张晓龙病历材料,结合听证会情况及临床专家意见,认为洪洞县人民医院在对张晓龙诊疗过程中,医方在接诊后未就病情、治疗方案及替代治疗方案的获益及风险向患方进行详细告知,尤其未就被鉴定人处于醉酒状态对治疗方案的影响及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进行明确告知,医方未尽到其应尽的预见义务和知情告知义务。
3、综合分析,洪洞县人民医院在对张晓龙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张晓龙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评定为10-20%。
最后,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西法大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117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洪洞县人民医院在对张晓龙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张晓龙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评定为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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