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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将落地实行执业药师评职称制度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繁体中文 分享
  • 文章导读:为推进医药行业职称评价工作,加快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近日,广东省药监局专门制定了《关于广东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征求意见稿)。

    《方案》要求,要健全全制度体系,与国家执业药师考试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建立我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职称与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取得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的,可认定其具备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职称,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方案》强调,要完善评价标准,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品德放在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综合考评申报职称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实行学术造假行为和职业道德严重缺失“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其次,要突出能力评价、业绩贡献。适应医药行业特点,分专业领域建立人才评价标准,充分体现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综合评价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重点评价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能力、技术创新能力、技术改造能力、产品质量提升能力、产品开发能力以及成果转化能力。

    对于时间安排,改革实施工作分三个阶段:

    1、筹备阶段(2019年4月-6月)。组织开展调研、座谈,研究制定《关于广东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的实施方案》和标准条件,广泛征集行业专家、企业代表和社会意见,按规范性文件程序出台实施。组织开展政策宣传活动。

    2、实施阶段(2019年7月-10月)。组建广东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成立专家库;下发评审通知,组织发动各地、各单位、重点企业开展申报工作;评委会办公室审核申报材料;召开评委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必须在8月底前会当地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完成评委会组建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

    3、总结推广阶段(2019年11月以后)。总结职称评审工作经验,推动职称评审工作走向规范化和常态化。

    附:广东省医药行业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

    药学是指在非医疗机构从事药品研发、经营、技术管理(包括检验、养护、调剂、审评、认证、质量管理、项目管理)等技术岗位工作。

    中药学是指在非医疗机构从事中药研发、生产、经营及技术管理(包括检验、鉴定、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审评、认证、质量管理、项目管理、购销)等技术岗位工作。

    以上专业方向可根据科技发展和医药技术工作实际变化和需要合理调整。

    第二章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医药技术专业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按照《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有关规定,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五、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条例》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提交有效证明材料。

    六、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二)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以及弄虚作假、违反政策规定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对通过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手段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予以通报。

    (三)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

    第三章 评审条件

    医药行业药学、中药学专业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其中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其职称分别为:药师(中药师)、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主任药师(主任药师)。医药行业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各层级职称,须分别具备以下相应层级职称的评审条件。

    一、药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取得药学或相关专业(医学、护理学、生物学、化学,下同)本科学历,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2.取得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相关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

    4.取得药士资格,从事药学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技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二)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

    1.每年必须完成本岗位所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任务。

    2.掌握本专业一般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3.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程、技术规范、国家的法律、法规。

    4.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备相应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

    (三)学术成果条件

    学术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研究或技术工作报告1篇;

    2.在公开或内部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1篇。

    二、主管药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取得药学或相关专业(医学、护理学、生物学、化学,下同)硕士学位,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2.药学或相关专业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取得初级资格后,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初级资格的,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初级资格后,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初级资格的,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初级资格后,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初级资格的,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5.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毕业,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取得初级资格后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技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参加一项或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2.解决过本专业的技术难题。

    3.编写本单位技术规范及管理规定并付诸实施。

    4.参加过科技成果的转化或新产品的推广。

    5.能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或学习。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调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以项目结题书为准),本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较好。

    3.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的推广应用一项,为单位取得较显著效益。

    4.参加编写的单位技术规范、规程及管理办法被采纳,并已付诸实施。

    5.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工作成绩明显,获市以上奖励。

    6.获本专业技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排名须前3)1项以上。

    (四)学术成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编写出版著作一部。

    2.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

    3.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2篇以上(须经2名同行副高级以上职称专家鉴定)。

    三、副主任药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与申报专业对应的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取得主管药师职称后,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技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2.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获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者。

    (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

    1.平均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及业务工作量可以适当减少,但必须达到所规定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具有指导、带教、培养本专业中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有一定的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本专业技术人员专题讲授不少于10学时、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学时的经历。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部)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调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以项目结题验收书为准,排名前3)。

    (2)完成科技新成果转化或新品种的开发、推广、应用工作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3)负责处理过较重大的技术问题或解决本专业技术难题1项以上。(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证明、解决问题技术方案、取得效益的体现)

    (4)国家级标准、规范等文件的主要编写者。

    (三)业绩成果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2.省级科学技术奖(含经国家科技部正式授权颁发的国家级药学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

    3.广州、深圳市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获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

    4.主持完成1项以上新药临床前研究。(以取得新药申报注册受理号为准)

    5.获得有较大价值并转化为生产力的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5),或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排名前3)。

    6.主持完成市级以上立项课题或省级以上药学学会立项课题(以项目结题验收书为准)。

    7.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新方法的推广应用1项以上,经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药学学会组织专家鉴定,在某一方面确实处于国内领先水平(须提供鉴定材料)。

    8.独立完成国家级标准、技术规范3项以上,或地方标准5项以上(以颁布件为准)。

    (四)学术成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编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1部或主要编写任务的副主编(独立撰写2万字)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1部和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

    2.合作完成(撰写2万字以上)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和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

    3.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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