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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集采的源起、演进及趋势!

  • 文章导读:去年年底国家医保局组织实施的4+7药品带量采购试点给行业带来的震动是空前的,而接下来带量采购扩面以及后续演进将给行业带来更为深远的影响。带量采购如何产生?实质是什么?未来如何发展?

    01.国内药品集中采购源起(1993-2001年)

    1993年之前,国内公立医疗机构均为医院独立采购药品,这种分散采购模式容易滋生不规范行为,而实际上当时国内药品购销领域也的确存在较为严重的不正之风。

    1993年,在河南省纪委驻卫生厅纪检组推动下,由河南省卫生厅主导,成立了河南省药品器材采购咨询服务中心,河南省直22家医疗机构主管院长组成管理委员会,确定了河南省医药公司等7家批发企业为药品采购定点企业,以定点采购方式开展药品集中采购。这种定点采购(或称联合采购)模式开启了国内公立医院药品由分散采购向集中采购转变的先河,为国内公立医疗机构全面推行药品集中采购奠定了模式基础。该模式由时任河南省卫生厅产业开发办公室主任的李宪法老师主导设计。

    其创新点如下:

    (1)国内医疗行业第一个采购联合体,河南省直22家医院。

    (2)第一个中介服务机构,河南省药品器材采购咨询服务中心。

    (3)第一个专家评审委员会,河南省直22家医院主管院长。

    (4)第一份集中采购文件,《省直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办法》。

    (5)第一个药品集中采购电子商务解决方案等。

    1995年,上海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设立“浦东新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信息中心”,要求区属43家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必须在中心场内以公开采购信息、集中交易、货比三家、自主洽谈的方式进行,同时确定了50家药品批发企业作为中心的药品供应企业。此即为上海浦东新区的“进场采购模式”。此后相继有辽宁、四川、浙江、山东、福建等地进行了药品集中采购或联合采购的探索。

    1999年8月,国务院体改办在《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问题的情况汇报》中,首次提出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概念。

    20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提出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基本框架。

    2000年7月,卫生部等五部委发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0]232号),安排在河南省、海南省、厦门市和辽宁省省直单位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

    2001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意见》(国办发[2001]17号),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进行补充和完善,要求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2001年11月,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等七部委在海南召开全国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308号)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文件范本(试行)》(卫规财发[2001]309号)在会议期间正式颁发,以上两个文件的发布实施,标志着国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框架、工作规范和评标体系基本形成,宣告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在全国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推开。

    以上改革实践及相关政策出台即为国内药品集中采购的源起。

    02.国内药品集中采购演进(2001-2018年)

    从2001年到2004年的三年间,国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多以地市级甚至县级作为组织平台,投标手续繁杂,招标中介收费偏高,评标体系和评标规则不尽完善,招标过程中存在以低价作为评标唯一取向等诸多问题。为此,医药行业协会和部分企业要求暂停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呼声不断,媒体舆情充斥着对药品招标的诸多非议,这给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设计者和相关政府部门带来了巨大压力。

    2004年9月,卫生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4]320号),明确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必须坚持下去,把降低药品价格和降低患者用药负担作为政策目标。

    文件要点如下:

    (1)以省或市为单位组织招标。

    (2)要求各地区把占采购支出80%以上药品纳入采购目录,采购周期不低于一年。

    (3)要求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数量。

    (4)要求应用差比价规则,医疗机构顺加作价,把降下来的药价让利于民。

    (5)要求医疗机构货到60天结算货款等。

    卫规财发[2004]320号文件是国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推进过程中的里程碑式文件,该文件下发当时并没有在各省市得到迅速和全面贯彻执行,但却对此后十余年以省市为主体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发挥了巨大指导作用。以下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案例进行回顾。

    1、四川省药品集中招标挂网采购(2004-2006年)

    2004年11月,四川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中心成立,2005年,由四川省卫生厅沈骥厅长主导,在国内率先落实320文件要求,组织实施了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招标挂网采购,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则进行了多方面修正和简化。

    主要创新点如下:

    (1)以省为单位,政府主导,取消中介。

    (2)集中招标采购向集中挂网采购转化的开始。

    (3)挂网药品设最高采购限价,议价品种设议价底价。

    (4)划分质量层次,根据质量层次区分限价标准。

    (5)无评标体系,接受限价即挂网成功,医疗机构自行采购。

    2、闵行模式(2005-2008年)

    2005年8月,上海市闵行区组织对上海市中标药品进行联合遴选,集中采购。该项工作由时任闵行区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许速主导推动,集中采购方案由李宪法老师主导设计。

    主要创新点如下:

    (1)政府主导,联合遴选,上海市中标药品基础上的二次议价。

    (2)招采合一,量价挂钩,以采购数量承诺和单一货源承诺换取企业让利,即所谓“一品一规一厂家一配送”。

    (3)建立一体化供应链系统。医疗机构、供应商、配送商三者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管理医院库存,实时配送,降低医疗服务成本。

    (4)对药品使用量和医生处方金额进行统计,管控合理用药。

    3、广东省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2007年)

    2007年,由广东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导,十四家省级政府部门参与监督,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多次修改,制定了《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

    主要创新点如下:

    (1)方案初稿中首次提出两票制概念,但未执行。

    (2)所有品种采购及采购过程通过网上采购系统完成,标志着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开始。

    (3)采购品种分限价竞价、价格谈判和不限价不竞价三类,不限价不竞价品种是指急救药品、廉价普通药品、罕见病种用药、管制药品、临床用量小的药品以及国家指定不用招投标的药品。

    (4)政府定价品种根据政府定价确定限价,市场调节价品种按照广东省及地市中标价百分数为P75的价格确定限价。

    (5)政府定价品种按政府定价分类确定质量层次,市场调节价品种按专利药品、过期专利药品和GMP药品划分为三个质量层次。依据质量层次、剂型、规格等划分竞价组,同竞价组三家及以上的品种进行竞价,两家以下的品种进行价格谈判。

    (6)通过竞价或议价确定入围品种,非独家入围。价格谈判参考外省中标价及外省药店零售价,价格谈判结果分为入围、重点监控限额采购和取消挂网,纳入重点监控限额采购品种,各医疗机构原则上不能采购,如确需采购,需报纠风办备案,不得超过医疗机构采购额3%限额,在网上定期公布使用情况。中标入围品种非独家,采购量得不到保证。

    4、重庆药交所模式(2010年)

    2010年3月,由时任重庆市市长黄奇帆推动,重庆药品交易所成立,药交所运行模式源自上海浦东新区进场采购。

    主要创新点如下:

    (1)首家由政府主导与市场结合的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

    (2)实行会员制,药企、医院和药品运营商均需注册。

    (3)实行入市价、挂牌价、成交价,入市价参考20多个省市价格制定,成交价不高于挂牌价,挂牌价不高于入市价。

    (4)企业和医院在平台上进行谈判达成交易,公开、透明。

    5、福建省基药第七标药品集中采购(2009年)

    2009年9月,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药品集中采购生产企业投标资质认定及管理办法》、《药品集中采购药品配送企业投标资质认定及管理办法》和《药品集中采购药品配送监督管理办法》三个文件,提出福建“两票制”执行的具体政策。2010年5月福建省基药第七标药品集中采购和2012年3月非基药第八标药品集中采购正式推行两票制。

    主要创新点如下:

    (1)首次严格推行两票制。

    (2)采取公开招标、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三种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由专家组评审确定多家入围品种,供福建各地市自行确标1-2家中标;集中议价由专家组议价确定入围品种;日使用剂量金额3元以下药品直接挂网,全部入围。

    6、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2010年)

    2010年8月,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正式发布。

    主要创新点如下:

    (1)国内首次采用双信封招标模式。

    (2)分类采购已具雏形,多数品种采用双信封招标模式,限价挂网品种(基层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低价品种采取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模式,独家品种采取单独议价模式。

    (3)量价挂钩,采购数量提前公布。单一厂家独家中标,或者把全省划分为2-3个片区,分别由不同厂家独家中标。

    (4)生产企业是中标药品配送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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