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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二审稿已经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近日记者邀请医改专家、陕西省山阳县卫健局副局长徐毓才带来医师法系列解读:医生开诊断证明,却招来了警察! |
没见病人,开一张诊断证明,确实是一件可能你我都认为的“小事”。然而,李医生却引来了警察。怎么回事?
李医生的一件“小事”
就在前几天,院办主任找到了李医生,说:“家里有个亲戚,想休几天假,麻烦给开个诊断证明。”好说歹说,软磨硬泡,说绝对不会有什么问题。
李医生也知道没见病人不能开,但经不住“领导”的说辞,就开了这么一张诊断证明。
然而,没过两天,警察来了,就是关于那张诊断证明。原来那张证明并不是为了什么休假使用,而是取保候审,那个“没见过面的所谓患者”是个犯罪嫌疑人。
李医生听了很是懊恼,便把事情经过向警察说明,幸运的是并没有造成不良的后果及影响。
其实,在每一个医生的行医过程中,这样的“小事”可能都会遇到。
“X医生,帮我开个诊断证明呗,我做XXXXX用,保证不会影响你。很简单了,对你来说就是个小事”,经常会有患者、同事、朋友找你,让你给他办这点“小事”。
这看似是一件小事,却并非小事,每一份诊断证明的开具出去,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出具医学证明权利不是无限制
《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的权利。
但这种“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权利不是无限制的,《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如果“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草案》第五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医学诊断证明包括哪些?
医学诊断证明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给患者或其家属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它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健康证明、疾病证明、诊断证明、伤残证明、功能鉴定书、医学死亡证明等证明文件,医疗诊断证明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其可以作为司法鉴定、因病休假、办理病退、工伤认定、残疾鉴定、申请生育指标、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
一般作为医疗机构,对于医学诊断证明都有管理制度,包括谁有资格开,怎么开,可以开多长时间,由哪个部门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盖章、登记、保存等,而作为医师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尽管各个医疗机构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可能会有区别,但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应该是统一的,而且也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即亲自诊查、调查、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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