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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发文 解决药店处方药销售问题

  • 文章导读:3省发文,解决药店处方药销售问题。贵州试行“互联网+电子处方”“ 互联网+处方审核”,促进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山西开展电子处方服务,解决药店处方来源问题;广西实行远程审方替代执业药师,保障药师在岗销售处方药。

    贵州:试行“互联网+远程药学服务

    8月16日,贵州省药监局印发了《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远程药学服务”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指出,要在全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以及单体药店试行“互联网+远程药学服务”,具体实施内容包括两部分:

    第一“互联网+电子处方”(以下简称远程电子处方),即通过互联网后台执业医师远程视频为公众提供问诊服务,并开具电子处方销售药品;

    第二,“互联网+处方审核”(以下简称远程处方审核),即通过互联网后台执业药师远程视频进行处方审核,销售处方药品。

    《方案》提出,鼓励药品零售企业自建远程药学服务平台或委托第三方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平台开展药学服务。第三方药学服务平台机构应当全资设立1家公司性质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和电子处方、处方审核服务,同时对零售药店的从业药师、驻店药师、执业药师合理用药进行指导。具体要求如下:

    (一)远程药学服务平台设施设备及功能

    1.应有独立设置药学服务平台服务工作环境,具有独立远程服务操作系统且运行完好的电脑设备,并与远程服务药店系统相连接。

    2.应配备专用服务器用于自动调度注册执业药师进行远程服务,加密存储考勤记录、影像资料及处方图片。并且有一个固定的外网IP,能够满足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需要。

    3.应配备远程服务系统应具备高清摄像头及语音对讲设备,能通过视频和语音对讲实现实时在线用药咨询、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双方视频语音对讲流畅,不停顿,且影像资料能上传专用服务器加密封存备查,影像资料保存不少于三个月;能及时审核药店处方、查询药品基本信息等相关数据。

    4.远程服务审核的处方应及时上传专用服务器上加密封存备查,防止处方图片的修改与删除。系统必须做到先审核后销售。处方按GSP规定保存5年。

    5.为规范执业药师的行为,药学服务平台应根据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需要,在远程服务工作区域安装高清视频设备,并与药品监管部门电子信息系统对接,以实现药品监管部门对执业药师远程服务情况的实时监控。

    6.药学服务平台必须建立考勤制度和考勤设备,远程药学服务执业药师上下班必须进行考勤,且与远程服务系统登陆关联,工作时间必须与药店的营业时间同步。

    7.从事远程服务的执业药师应在远程服务系统中注册保存执业药师注册证书,联系方式,指纹信息,保证远程执业药师登录的唯一性。

    (二)远程服务药店设施设备及功能

    1.具有独立远程服务操作系统且运行完好的电脑设备,同时必须与远程服务平台服务系统相连接。

    2.应具备高清摄像头及语音对讲设备,能和本企业总部远程服务执业药师通过视频和语音对讲实现实时在线用药咨询、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双方视频语音对讲流畅,不停顿。

    3.应具有高清摄像头的设备(含移动设备)来采集处方图像,处方静态图像必须清晰可辨。

    4.药店营业员应熟悉远程服务系统的使用,并能主动指导、协助群众正确使用远程服务系统。

    (三)药学服务平台服务人员配备

    1.药学服务平台配备远程服务执业药师,按每20个门店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其中执业中药药师不少于1名(中药药师配备数量应满足审方需求,应不少于执业药师总数的25%);专职从事远程药店处方审核及指导用药服务。其他服务人员配备数量应满足平台服务需求。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自建药学服务平台,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数量的远程审方执业药师,原则上开办30家门店的,应至少配备3名执业药师,每增加20家门店,应当增配1名执业药师,不足30家的按30家计算。承担远程服务工作的执业药师可作为门店的药品质量负责人,承担药品质量管理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应门店药品质量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巡查。

    3.开展远程服务的药学服务平台、药品零售药店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远程服务管理规定、执业药师岗位职责、对门店药品质量督查和巡查制度等。

    4.从事远程服务的执业药师必须在职在岗(在职是指与企业确定劳动关系的在册人员;在岗是指相关岗位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在规定的岗位履行职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连锁企业远程服务执业药师除督查、巡查门店药品质量情况外每天必须在岗位履行职责,临时不在岗的人员须交接手续和记录,委托其他执业药师进行远程药学服务。

    5.为零售单店提供远程药学服务的第三方药学服务平台,应提供远程药学服务相关人员合法资质,并与零售单店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四)电子处方服务

    1.电子处方应符合卫健部门相关规定的要求。开展电子处方在线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合法资质: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服务方式中应当包含“互联网诊疗”。远程医师开具的电子处方等同于普通处方,处方上应有执业医生的电子签名,电子处方和普通处方应保存在药品零售企业备查,电子处方保存期限同普通处方。

    2.电子处方在药品零售企业限用于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的固定品种、固定剂量药品,以及上呼吸道感染等常见病常规用药的审方、销售。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不得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鼓励第三方平台公司为提供电子处方服务的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降低参与电子处方试点工作企业的风险。

    3.可实行慢性病患者档案管理。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慢性病患者档案管理制度,由执业药师凭患者处方、诊断证明等为慢性病患者建立档案,对建档患者半年内购买治疗慢性病药品的,可不凭处方,根据档案记录直接购买。

    4.药学服务平台可选择具备相关网络技术、硬件设备条件的第三方服务医疗服务机构合作建立远程医师诊疗、电子处方应用平台。同时企业应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

    山西:在药店开展电子处方服务

    同日,山西省药监局也印发了《关于在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电子处方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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