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正式公布医师多点执业意见
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年后,国家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方案终于公布。2015年1月1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盘点来看,文件最大的亮点在于提出简化多点执业申请程序,鼓励探索备案管理和区域注册制度,明确了人事和劳动管理原则。
亮点一:鼓励备案管理和区域注册
文件提出简化多点执业的注册程序,提出探索“备案管理”的可行性。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探索实行区域注册,而过去的征求意见稿在注册程序方面表述模糊。
医生要想多点执业,需要得到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同意。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医生向第一执业地点履行知情报备手续,之后即可多点执业。
亮点二:需和各医疗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责
多点执业的医生要分别与第一执业地点以及其他执业地点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生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协议应当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多点执业医生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和医生协商确定。
假如医生在第一执业地点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没有达到全职医生要求,不能领取全职薪酬。
文件提出,医疗机构同意医生多点执业后,应当及时根据实际合理规定医师岗位职责,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的具体管理办法,不因多点执业而影响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
亮点三:鼓励个人购买执业险,适用于申请的任一执业地点
文件也明确了发生医疗事故后的处理原则,最大的亮点在于鼓励多点执业的医生个人购买执业险,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文件规定,假如医生在其他执业地点发生医疗纠纷,由当事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责任。同时,支持医疗机构和医生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医生个人购买的这些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附: 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4〕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保监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制定了《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相关部门报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11月5日
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推进医师合理流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放宽条件、简化程序,优化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环境。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坚持放管结合,制定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政策,明确相关各方权利义务,促进医师多点执业有序规范开展,逐步建立符合国情的医师执业和管理制度,维护正常工作秩序。
(三)确保医疗质量安全。强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严格医师岗位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