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时间:2008-5-22 下午 09:48:43   文章来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作者:佚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逐步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提高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依据人事部颁发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是指对完成中医药专业基础教育之后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的以增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主的教育活动。通过继续教育使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保持高尚的医德医风,适应科学技术和中医药学术的发展。

  第三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已受聘初级(师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正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参加和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国家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全行业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根据国家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结合行业实际,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确定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目标,编制发展规划。

  地方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管理,制定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建立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分别管理和指导全国和本地区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 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领导下,管理和指导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能是:

  1.研究我国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政策,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提出我国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规划方案;

  3.负责制订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认可标准和学分授予标准;

  4.负责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及其主办单位和学分的审批;

  5.定期公布已认可的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及其单位名单;

  6.负责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审批;

  7.组织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文字教材和声像教材的编辑及出版工作;

  8.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和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价。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管理和指导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能是:

  1.研究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和发展规划;

  2.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及其主办单位和学分的审批;

  3.定期公布已认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及其单位名单,并向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推荐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4.组织中医药继续教育文字教材和声像教材的编辑和出版工作,并向全国推荐;

  5.组织和协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专业、各层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实施;

  6.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和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价。

  第九条 地、县两级成立中医药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管理和实施。

  第十条 中医药事业、企业单位要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管理中医药教育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划与指导下,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本单位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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