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时间:2010-5-20 下午 06:33:3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颁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并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强护理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为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

    第五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涉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二)审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和方案;

    (三)确定并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

    (四)指导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承办考试机构、考区、考点三级责任制。

    第八条 承办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负责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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