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

时间:2011-6-16 下午 10:54:23   文章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作者:高新军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召回的医疗器械已经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与医疗机构和患者共同协商,根据召回的不同原因,提出对患者的处理意见和应采取的预案措施。

第三十七条  召回的医疗器械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企业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请求赔偿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企业追偿。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表:1.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

2.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
部令82号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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