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时间:2022-5-20 16:04:3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后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其六十日内整改或者停业整顿。医疗机构整改或者停业期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被吊销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医疗机构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业登记。

 

七章  行业自律管理

 

第六十三条  医疗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等方式依法将部分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医疗行业组织承担。

第六十四条  市医师协会应当依法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医师执业行为规范、惩戒制度、诚信档案、医疗风险管控制度等行业管理制度;

(二)反映医疗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师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实施医师资格考试,负责医师执业注册和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医师进行定期考核;

(四)组织开展医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准则教育;

(五)受理对会员的投诉或者举报,对会员的执业资质和执业行为进行检查,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的行为予以惩戒,涉嫌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记分的,移交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理;

(六)协调处理行业内部争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在特区执业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加入市医师协会成为其会员。

第六十五条  市医师协会对会员执业资质或者执业行为进行检查时,可以调阅和复制执业证书、管理制度和病历资料等有关材料,被检查的会员应当予以配合。

市医师协会应当对调查过程中获取的医疗机构商业秘密、卫生技术人员及患者个人信息和隐私予以保密。

第六十六条  市医师协会的章程、决议、决定等应当在通过之日起二十日内报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章程、决议、决定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意见,市医师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修改或者纠正。

第六十七条  对市医师协会做出的执业注册、备案或者定期考核等行为不服,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等;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除紧急救治外,卫生技术人员在应当进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而未登记的场所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六十九条  除紧急救治外,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一)超出执业登记的执业地址、服务对象、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的;

(二)未取得单项诊疗服务许可,开展相关诊疗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或者手术的。

医疗机构超出执业登记的床位数量开设床位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七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同时对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同时对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以及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二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每使用一人五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五万元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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