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时间:2010-7-22 上午 11:09:07   文章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作者:佚名  

(2010年4月2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规范中医药行业管理,保护和增进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特区内从事中医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中医中药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保护、引导、扶持、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将中医药事业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中医药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中医药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中医药发展规划的草拟和组织实施;

(二)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资格许可和监督管理;

(三)中医药继续教育、师承教育、健康教育的管理以及对外交流工作;

(四)中医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区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中医药专家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重大课题调研,为中医药发展提供建议;

(二)整理、研究中医药文献资料和民间中医药诊疗方法、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与技术发展;

(三)为有关部门制定中医药管理政策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中医药专家委员会由名优中医师、名优中药师、行业协会推荐的专家、卫生行政部门的中医药管理人员等组成,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中医药行业协会是由中医医疗机构、中药企业以及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自律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组织中医药学术和业务交流、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中医药技术推广、中医药行业从业人员培训;

(三)开展中医、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的评审;

(四)调解行业内部争议;

(五)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加强中医药文化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应用。

每年10月22日为中医药宣传日。 

第二章 保障与促进

第十条 市政府设立中医药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协调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中医药发展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定期召集,市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发展改革、科工贸信、规划国土、财政、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体旅游、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涉及中医药的政策时,应当征求中医药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二条 市、区政府应当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财政投入,重点支持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的培养。

市、区政府可以设立促进中医药发展的专项资金,用于中医基本医疗、教学、科研以及中医药科普工作等。

第十三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对市、区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的资助补偿机制,制定有利于促进中医药特色医疗服务的资助补偿办法。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制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时,应当对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予以支持。

市价格行政部门在确定诊疗收费标准时,应当体现中医药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市价格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持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

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发挥中医药在养生保健和亚健康诊疗方面的优势,开展预防、保健服务。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确定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的定点医疗机构时,应当平等对待中医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 市、区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评价体系,制定有利于中医药人才培养和评价的政策。

第十八条 中医药行业协会可以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名中医师、名中药师的评选活动。评选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中医药行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中医药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和诚信风险预警公告制度,加强行业自律性监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会员,可以给予警告、业内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等惩戒。

第二十条 对涉及中医专业医疗事故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中医药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扶持中医药传统产业的发展。符合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或者重点文化企业条件的,依法享受高新技术和文化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鼓励使用、推广和保护中医经典处方、中医经验方、中药协定处方。鼓励开发中药新药,促进中药产业化。

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成立中药制剂中心,集约资源,实现规范化配置。

第三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 市、区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完善医疗服务网络。

第二十四条 中医综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应当以中医药服务为主,中医或者中西医结合临床科室的床位数不少于本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三分之二。

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室床位数不少于本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百分之五。

一级综合医院、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中医师。

第二十五条 设置中医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 有三个以上中医临床科室以及相应的设备和诊疗器具;

(二) 有与开展诊疗工作相适应的独立的中药营业区、诊疗室、候诊室;

(三)中医馆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从事临床工作五年以上,取得主治中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四)有四名以上中医医师,其中具有副主任中医师以上和主治中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各一名,两名以上护士,一名以上具有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中药人员,每个科室至少有一名中医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药品零售药店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

(一)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零售中药饮片和中成药;

(二)有与开展诊疗工作相适应的独立诊疗室;

(三)医师应当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从事临床工作五年以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设立条件的申请,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核发《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中医馆《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中医坐堂医诊所《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六个月。

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的设立条件,制定设置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基本标准和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及其执业医师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西药,不得开展手术治疗。

第三十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是药品零售药店的内设机构,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药店对中医坐堂医的诊疗活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医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应当遵守中药处方与调剂有关规范的要求,按照诊疗常规开展诊断治疗,不得诱导或者欺骗患者购买不必要的药品或者接受不必要的诊疗服务。处方中不得包括医疗器械、保健品或者与治疗无关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人员为主,中医药科室的负责人应当由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三十三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以“中医治疗”的名义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和美容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医疗市场的日常监督和检查,依法规范中医医疗市场秩序。

 

[1] [2] 下一页

昵称:  (欢迎留言,注意文明用词!
  评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内容:
*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中医人保持中立

网络购物更多

广告赞助更多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中医学院 | 医学考试 | 健康养生内科 | 外科 | 妇科 | 儿科 | 性病 | 皮肤 | 五官 | 肝病 | 两性 | 健康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