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牙椅和床位:
牙科治疗椅20至59台,住院床位总数15至49张。
二、 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和口腔修复科、口腔预防保健组、口腔急诊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牙椅(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三) 各专业科室(组)至少有1名医师;
(四)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5;
(五) 修复医师与技工之比为1:1;
四、 房屋:
(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四)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心电图机 电动吸引器
抢救床 麻醉机
多功能口腔综合治疗台
涡轮机 光敏固化灯
银汞搅拌机 高频铸造机
中熔铸造机 超声洁治器
显微镜 火焰光度计
分析天平 生化分析仪
血球计数仪 离心机
电冰箱 X光机
X光牙片机 敷料柜
器械柜 高压灭菌设备
煮沸消毒锅 紫外线灯
洗衣机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门诊每诊椅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 1台
手术灯 1个
痰盂 1个
器械盘 1个
电动吸引器 1支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
高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
三用枪 1支
口腔检查器械 1套
病历书写柜 1张
医师座椅 1个
(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