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繁荣中医药学术,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设立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授予在中医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中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指导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四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属社会力量设奖,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包括基础研究奖和应用研究奖。奖励项目共分三个等级,奖励周期为每年一次。
第五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奖励
第六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基础研究奖的奖励范围是中医药基础、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的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等成果。
(一)发现和提出本学科领域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等研究成果;
(二)中医药的基础理论实质和客观规律研究成果;
(三)中医证候、诊法、治法、针灸、经络、中药防治疾病的机制和原理研究成果;
(四)医史文献研究成果;
(五)软科学研究成果;
(六)标准、信息研究成果。
第七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应用研究奖的奖励范围是中医药应用、开发研究中取得的新方法、新方案、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等成果。
(一)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针灸各科防治疾病的研究成果;
(二)中药资源保护、药材、饮片、制剂工艺、新药、新辅料及中药标准等研究成果;
(三)中医药仪器、器械、设备的研制成果;
(四)推广、应用、开发已有的中医药成果的研究成果;
(五)引进吸收、改进、开发国内外先进技术的研究成果;
(六)中药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的研究成果。
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从获得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中,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三章 推荐
第九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接受以下单位和专家推荐:
省级中医药学会及中华中医药学会各专科分会;解放军中医药学会;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四)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有关部委局直属单位;
(五)中国针灸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等学会推荐。
第十条 推荐本奖励的项目必须是完成研究工作之后和没有争议的项目。推荐应用研究奖的项目必须是在实践中应用一年以上。仪器、器械、设备和工艺流程研究项目,应完成工业性试验;形成商品的须获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推荐本奖励的项目若是在国外完成的,应该明确产权属于我国。
第十二条 推荐本奖励的项目不得推荐为其他同级、同类奖励项目。推荐本奖励的项目属于重大项目时,应当包括其子项。若某子项科技水平很高,不仅适用于本项目,还可应用于其他方面,在去除该子项后不影响总项目的前提下,征得总项目负责人同意,方可单独予以推荐。重大项目申报时,应当写明其中的某子项推荐、获奖情况。
第十三条 推荐本奖励项目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专家应当对推荐的项目负责,推荐时,应按规定填写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五条 推荐材料报送所在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中医药学会,解放军中医药学会;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有关部委局直属单位;中国针灸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等学会。由其审核或汇总后报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
向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报送材料的时间为每年的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第四章 评审
第十六条 由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按以下内容负责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一)是否符合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
(二)是否按规定填写并报齐应当有的附件;
(三)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技术内容是否真实;
(五)是否按要求录制本奖励项目的计算机软盘。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实行初审、终审二审制。评审方法采取同专业专家评定、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初审实行差额推荐,终审对初审推荐授予一等奖的项目进行答辩,并实行差额评定。项目的初审由专业组完成,终审由评审委员会和指导委员会完成。
第十八条 评审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基础研究奖按创新性、科学性、实践性、他人引用程度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综合性的进展,学术上属国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及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属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属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比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九条 评审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应用研究奖按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推广转化程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2)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3)属国内首创,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比较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比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条 项目初审时,经评审委员会专业组专家评议,投票表决后,必须是获得专家人数超过半数同意的项目,才有资格参加终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终审时,经评审委员会委员讨论,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超过实到委员人数半数同意的项目报指导委员会,经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授予“一、二、三等奖”。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统一公布获奖项目名称、主要完成人名单、主要完成单位名称。对公布的获奖项目如有争议或者揭发其弊端者,必须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采用书面意见形式提出。个人提出争议的,必须在书面材料上签署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单位提出争议的,单位法人代表必须在书面材料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否则将视为无效,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涉及项目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名次排列的为非实质性争议问题,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负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项目技术等实质性问题的争议由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调查后,报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指导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四条 对争议的处理应当持积极态度。自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争议项目未处理完毕的,取消该项目当年度获奖资格。异议处理完毕的项目可以重新进行推荐。
第六章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的完成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主要研究人员为主要完成人:
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并组织、协调、管理项目的实施;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作出重要贡献;直接参与并解决在应用、推广或者投产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对项目的完成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为主要完成单位:
在成果的研究过程中,主持或参与研究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并提供技术、经费或设备等条件,对该项成果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获奖单位必须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
第二十六条 按不同的获奖等级,主要完成人及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数为:
一等奖主要完成人15人,主要完成单位10个;
二等奖主要完成人10人,主要完成单位7个;
三等奖主要完成人8人,主要完成单位5个。
第七章 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七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授予荣誉证书,颁发奖金。获奖项目的奖金全额发放。
第二十八条 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应当占奖金总额的70%,其余的可以发给科研辅助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奖金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
第八章 奖励机构
第二十九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指导委员会为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权力机构,负责本奖励工作,对涉及本奖励的所有事宜有最终审核、裁决的权力。
第三十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为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机构,负责对推荐项目的评审并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
第三十一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指导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委员会委员为聘任制,委员对委员会负责,委员会对委员有考核、任免权;委员必须在提高自身水平的同时,做到实事求是、公正、有理有据,不允许有营私舞弊的情况发生,并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为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指导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整理、处理推荐材料、联络沟通委员、确定安排评审形式、时间、地点等日常工作并按年度向指导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三十三条 凡涉及、接触本奖励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强化保密意识,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出现泄密问题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由中华中医药学会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五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由中华中医药学会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三十六条 参与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中华中医药学会调查核实,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中医药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