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案件中医方因素引起医患纠纷原因探析

时间:2010-11-23 上午 10:01:51   文章来源:中医人收集整理    作者:佚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实施以来,徐州市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1 300余例,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近1 100例。在这些因医患纠纷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案件中,除部分医患纠纷是由于患方对病情的自然转归不了解或对医疗结果期望值过高而引起外,大多数医患纠纷还是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某些方面的过失或缺陷而引起。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存在过失或缺陷而引起的医患纠纷,不仅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及医务人员的日常工作。为了确保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避免或杜绝医患纠纷的再次发生。笔者根据患方在鉴定过程中提出的争议要点,结合专家鉴定组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分析意见,对医疗事故鉴定案件中因医方因素引起医患纠纷的原因进行简要分析。

  1 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及技术操作常规

  医学科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较强的科学。为了维护公民健康权利,规范医疗行业技术操作,在总结以往科学和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协会制定和颁布了具有技术性、规定性和可操作性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指导规范医疗行为,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严格遵守,认真执行[1]。但在诊疗活动中,仍有部分医务人员因基础知识掌握不全面,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违反相关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导致患者生命健康权利受到损害,从而造成医疗纠纷的发生。

  1.1 基础知识掌握不全面 医疗工作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医务工作者除必须熟练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外,还需要熟悉、掌握其它专业的理论知识,不断学习、掌握一些新理论、新技能。但一些医疗机构,特别是一些基层医疗机构的部分医务人员本身就对医学的“三基”知识缺乏系统的掌握,加之外出学习,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较少,故在处理一些危重、突发的疾病时处理不及时,对手术患者适应证、禁忌证、手术时机、 手术方案等方面考虑不全面,有的只片面考虑本专业疾病,忽视了鉴别诊断,导致误诊、误治而发生医疗纠纷。

  1.2 基本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 “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交接班制度、三查七对”等规章制度,是医疗活动的行为规范,是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防范医疗事故发生的前提,在诊疗活动中应严格执行。但在诊疗活动中,部分医务人员执行不严格,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在鉴定陈述时多反映平时或病情发生变化时找不到床位医生,更不知上级医生何时查看过患者,即使有医生来查房也是简单问问就走了,故患方认为出现损害后果是医生观察不仔细,考虑不全面造成的。

  2 病历书写不规范

  病历是医疗工作的全面记录,客观地反映疾病诊断、治疗及其转归的全过程,故发生医疗纠纷时,病历是判定责任的证据之一,也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要依据。但部分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重视病历的书写,加之病历管理上医院质控部门仅把质控重心放在终末质控上,忽视基础质量、环节质量的控制,使质控工作滞后于病历质量形成的环节,从而导致病历书写不规范[2]。其表现为:记录不全面、不及时,甚至没有记录;不按规定修改病历,多处涂改,影响病历真实性;管理混乱甚至病历资料丢失,不能提供病历资料;有些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为了掩盖过失,逃避责任,故意篡改、伪造病历。患方因治疗结果达不到其期望值以及病历记录前后不一致等,怀疑医务人员存在失误,因而引起纠纷。

  3 超诊疗范围行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在核准的诊疗科目、诊疗范围内从事医疗活动。江苏省卫生厅于2002年也出台了《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暂行)》、《江苏省临床各科室手术分类(暂行)》,对手术权限进行分级、分类管理,超权限手术要进行审批。但一些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为了经济利益违反相关规定,超越诊疗范围或手术权限行医,因医疗条件或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所限,对疾病突发变化或术后并发症等处理不及时,应急措施不力,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导致纠纷的发生。

 4 医患缺乏沟通

  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由于自身掌握的医学知识水平不同,对疾病的诊治的决策和理解接受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患者往往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而有效的医患沟通是维护医患双方利益的需要,是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部分。故《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务人员在疾病诊治过程中,在尊重患者的意愿,不影响治疗的前提下,应将病情、诊疗措施以及有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如实告诉患者或亲属,使患者及时了解有关诊断、治疗、预后等信息。在实际诊疗过程中,有些医务人员只重视手术、治疗,而忽视患者的心理需求和情感需求,不能抽出时间接待患者及家属,对患者的疑问不能耐心解答,对病情的发生、发展、转归、预后缺乏和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沟通,有的即使沟通也流于的形式,缺乏耐心解释与说明,患者被动接受治疗,一旦病情出现变化时患者或家属不能接受,从而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3]。

  5 医疗过失报告制度执行不严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发生可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应当立即向科室负责人以及医院质量监控部门报告,监控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患者通报、解释。而有些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出现医疗纠纷后,当事医生不能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也不给患者耐心解释,而是采取推诿、回避的态度。院主管部门因对纠纷原因不了解,或者故意拖延,处理不及时,致使患方误认为医疗机构包庇当事医生,维护医院自身利益而导致矛盾进一步扩大。

  医疗纠纷的发生对社会及其医患双方都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因此探明引起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医疗过失或缺陷的发生,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所在,才能切实维护公民的健康权利,保障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促进医学科学的健康发展。

昵称:  (欢迎留言,注意文明用词!
  评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内容:
*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中医人保持中立

网络购物更多

广告赞助更多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中医学院 | 医学考试 | 健康养生内科 | 外科 | 妇科 | 儿科 | 性病 | 皮肤 | 五官 | 肝病 | 两性 | 健康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