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医疗事故应当入刑

时间:2015-4-5 下午 11:21:04   文章来源:中国医学论坛报    作者:刘鑫 王华  

 

       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56条规定的7种“严重不负责任”情形

        2014年10月16日,福建省长乐市某医院一产妇死亡,该事件被福州市和福建省医学会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长乐公安局在没有尸检的情况下以刑事案件立案,后当事医师李建雪被长乐市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罪提起公诉。

        2014年11月24日,某患者在北京某医院住院期间出现紧急情况时,来会诊的却是一名无独立诊疗资格的实习医生,后患者死亡。家属以医疗事故罪报警。该医院副主任医师许某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审。

        上述两起案件目前法院都还没有做出裁判,但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后是否应当入刑的争论却不绝于耳,主张入刑者和否定入刑者都大有人在,且各自有充分理由,可谓见仁见智。本报特邀请相关专家就医疗事故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剖析。

        医疗事故是否应当入刑

        我国对医疗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是最近一段时间才有,早在民国时期对违反医疗执业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行为,即以“业务过失罪”追究医务人员刑事责任。我国著名医学家黄家驷在1939年就因“将肝大误诊血管瘤手术致死新生儿”被起诉。

        新中国成立之后,医务人员因医疗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也并不鲜见,尤其是在20世纪50年代,医疗事故刑事诉讼的情况比较多见,以至于有的医务人员戏称“一脚在医院,一脚在法院”,便是当时医疗事故诉讼的真实写照。

        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1979年《刑法》没有医疗事故犯罪的规定,但当时的《刑法》并没有确定“罪行法定”原则,所以医务人员仍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刑法》修订,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罪后,医务人员因医疗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便成了常态。

        目前,我国台湾地区医务人员因医疗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仍然屡屡发生。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医疗事故罪属于行政犯罪。所谓行政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构成犯罪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行政犯罪的行为一般是情节严重或造成一定的损失或其他后果,对该行为处以行政处罚不足以达到惩罚的目的,量变引起质变,因而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确定行政犯罪类型是国家实施其管理职能的需要,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

        医疗行为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和健康,带有极大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总的来看,医疗行为具有利益性和破坏性双重属性,国家对医疗行为的管控就是要让利益性最大化,让破坏性最小化。因此,任何国家对医疗执业活动都严加管控,对于违反法定义务的医疗活动,不仅要对受害人给予经济赔偿,而且对责任人还要实施行政处罚,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甚至要实施刑事处罚。

        据此,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医疗事故,应当对相关责任医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这既是刑法的任务,也是法治社会追求公平正义的必然结果。

        不同法系国家及地区关于医疗事故犯罪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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