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医疗事故应当入刑

时间:2015-4-5 下午 11:21:04   文章来源:中国医学论坛报    作者:刘鑫 王华  

 

        英美法系国家

        英美法系国家对医疗纠纷更多地倾向于由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但是美国的医疗事故追究刑事责任却有相当长的历史,且近年刑事案件有增多趋势。

        美国医务人员因医疗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最早的案例可以追溯到1809年。在1809和1981年的172年间仅有15起医疗事故刑事诉讼案件;1981年到2001年的20年间有21起医疗事故刑事案件;在2001年到2011年的10年间大约37起医疗事故刑事案件。然而,在2012年之后,医疗事故刑事案件却有增多的趋势。

        在美国刑法中,没有专门的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犯罪被归入职业犯罪之中,包括医师在执业活动过程中借助职业之便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实施侵害的犯罪。

        大陆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国家则多对医疗事故犯罪进行刑事立法,医疗事故违法被当做犯罪处理。

        比如法国刑法典第222-19条规定,因笨拙失误、轻率不慎、缺乏注意、怠慢疏忽,或者因未履行法律强制规定的安全或注意义务,致他人在超过3个月时间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处2年监禁并科20万法郎罚金;蓄意不履行法律强制规定的安全或注意义务,所受的刑罚加至3年监禁并科30万法郎罚金。法国刑法典222-21条规定,法人可以构成犯罪。

        日本刑法典第211条的“业务上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懈怠业务上必要的注意,因而致人死伤的,处5年以下惩役、监禁或者50万元以下罚金;因重大过失致人死亡的,也同样处罚。另外还有第214条“业务上堕胎或者业务上堕胎致死罪”的规定。

        此外,一些亚洲国家比如印度、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刑法也有医师执业犯罪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医疗事故犯罪处罚,分为“业务上过失致死”和“业务过失伤害”两种。

        台湾地区现行“刑法”第276条第2款规定: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科3000元以下罚金。第276条第2款规定: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伤害人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0元以下罚金。甚至出现以追究医务人员刑事责任为主,追究民事责任为辅的局面。

        据统计,从1996年到2008年,台湾地区医疗事故刑事诉讼案件共计3968例,同期民事诉讼案件763例,刑事案件是民事案件的5倍。

        香港对医疗事故的刑事处罚多以业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伤害罪追责。

        澳门地区刑法典对医疗事故犯罪在第134条、第142条、第150条、第271条中有比较详尽规定。

        中国大陆刑法对医疗事故犯罪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335条对医疗事故罪规定为“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我国《刑法》第一次对医疗事故构成犯罪做出了明确规定,结束了长期以来对医务人员医疗执业中损害患者生命、健康的恶性事件追究刑事责任的罪名五花八门的乱局。

        不过,虽然罪名统一了,但是到底什么样的医疗事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却因办案人员的理解不同而不同。因此在1997年之后,医疗事故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虽然不多,但是对医疗事故立案一直缺乏统一标准。直到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56条对此加以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有7种,具有7种情形之一即符合(见表)。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虽然有了“医疗事故罪”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会出现分歧,这也是近期媒体报道的北京、福建这两起医疗事故刑事诉讼案件引发争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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