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应具备哪些条件?管理办法来了

时间:2022-1-6 10:03:23   文章来源:看医界    作者:佚名  

通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上海市卫健委制定了《上海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并经2021年12月17日市卫生健康委第3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

《办法》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内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并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止。

并指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是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不具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应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指导下开展医疗美容项目。

同时明确,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应同时具备下列6项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本市注册执业;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医师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在本市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三级医疗机构进行医疗美容、整形专业培训(进修)1年及以上并合格;或连续从事医疗美容、整形临床工作的时间1年以上;

(四)具有相关专业的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近2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六)医师注册执业范围限外科专业、眼耳鼻咽喉专业、皮肤病与性病专业、口腔专业、中医专业或中西医结合专业,且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的。

《办法》还规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应由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负责。医疗机构负责对本机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专业、职称以及工作、培训经历进行核定,之后向医疗机构核发许可证的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医师个人和医疗机构应对申请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附:上海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美容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内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

第三条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是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不具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应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指导下开展医疗美容项目。

第四条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备案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医疗美容质控中心负责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培训机构的业务管理以及医疗美容质量控制工作。

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落实机构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本机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依法、规范执业以及医疗质量与安全。

第二章备案要求

第五条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专业包括美容外科专业、美容牙科专业、美容皮肤科专业和美容中医科专业四种,每位医师限备案一个专业,与医师的执业范围、执业类别保持一致。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主要执业医疗机构应核准有医疗美容或整形外科诊疗科目。

第七条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本市注册执业;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医师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在本市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三级医疗机构进行医疗美容、整形专业培训(进修)1年及以上并合格;或连续从事医疗美容、整形临床工作的时间1年以上;

(四)具有相关专业的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近2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六)医师注册执业范围限外科专业、眼耳鼻咽喉专业、皮肤病与性病专业、口腔专业、中医专业或中西医结合专业,且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的。

第八条备案材料包括(可通过“一网通办”获取的免于提交):

(一)《上海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表》;

(二)相关专业的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三)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四)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进修)合格证明或相关工作经历。

第九条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应由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负责。医疗机构负责对本机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专业、职称以及工作、培训经历进行核定,之后向医疗机构核发许可证的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医师个人和医疗机构应对申请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卫生健康部门完成备案后,在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中登记核定的专业和时间。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十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根据卫生健康部门核准的诊疗项目、限制类医疗技术等资质,结合自身医疗服务能力,开展相应的医疗美容服务。

第十一条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应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实施与其自身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美容服务项目,按照《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上海市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的医疗美容项目名称,规范书写医疗文书。

第十二条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培训机构应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培训大纲的通知》的要求开展培训,在培训结束后实施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考核合格证明,考核合格证明须加盖培训单位公章。

外省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培训或进修经历,由外省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培训机构出具考核合格证明,参照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培训机构的标准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对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的,备案机关取消其已备案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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