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全文
第三章 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必须具备开展相关高值医用耗材临床治疗的有关资质,主要职责包括:
(一)通过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集中采购工作平台采购集中采购入围目录内的高值医用耗材;
(二)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本单位的临床需求,提供采购信息;
(三)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与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被授权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
(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高值医用耗材的购入价、销售价、生产厂商和经销商等信息进行公示;
(六)配合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七)加强内部管理,对高值医用耗材的采购、储存和使用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购买集中采购入围品种外的高值医用耗材,有特殊需要的,须经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审批同意.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在集中采购活动中,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一)不参加集中采购活动,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活动;
(二) 提供虚假的采购信息和历史资料;
(三)未按照要求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医用耗材购销合同;
(四)不按照购销合同采购高值医用耗材,擅自采购入围品种外高值医用耗材,不按时结算货款或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五)与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履约情况报表;(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