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发布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公告

时间:2013-1-30 下午 03:19:20   文章来源:卫生部    作者:佚名  



十一、关于硒、铝、氟限量

(一)硒:硒是人体必需微量元素,但过量硒摄入也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健康效应.除极个别地区外,我国大部分地区是硒缺乏地区.《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将硒作为污染物进行限量规定,同时为确保缺硒人群硒元素摄入,《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也规定在特定食品种类中,可按照规定强化量对食品进行强化.

随着对硒的科学认识不断深入,CAC和多数国家、地区将硒从食品污染物中删除.我国实验室检测、全国营养调查和总膳食研究数据显示,各类地区居民硒摄入量较低,上世纪60年代以来,我国极个别发生硒中毒地区采取相关措施有效降低了硒摄入,地方性硒中毒得到了很好控制,多年来未发现硒中毒现象.以上情况表明,硒限量标准在控制硒中毒方面的作用已经有限.2011年卫生部取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中硒指标(2011年第3号公告),不再将硒作为食品污染物控制.

(二)铝:《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规定了面制食品中铝残留限量.调查研究发现面制品中铝的主要来源是加工过程中使用了含铝食品添加剂(如明矾),《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已明确规定了面制品中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和残留量,因此新的GB2762不再重复设置铝限量规定.食品中使用含铝添加剂应严格按照GB2760执行.

(三)氟:氟是人体必需微量元素,但过量摄入也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健康效应.《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规定了粮食、豆类、蔬菜、水果、肉类、鱼类和蛋类食品中氟残留限量.随着对氟研究的不断深入,国际上普遍不再将氟作为食品污染物管理,新的GB2762取消了氟限量规定.如对个别食品需要制定氟限量的,可以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经研究论证后在相应的产品标准中予以管理.

十二、关于铅、镉限量修订情况

铅、镉是主要的食品污染物,CAC和各国对铅、镉制定了严格的限量规定.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2010年取消了铅的PTWI(暂定每周耐受摄入量),建议成员国努力降低食物中铅的含量,保障本国居民健康.标准起草组将铅限量作为工作重点,根据我国食品铅污染监测和总膳食调查数据,开展风险评估并修订标准,严格限定了谷物及其制品、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豆类及其制品、藻类及其制品、坚果及籽类、肉及肉制品、水产动物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蛋及蛋制品、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食糖及淀粉糖、淀粉及淀粉制品、焙烤食品、饮料类、酒类等食品中铅限量规定.

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2010年将镉的PTWI(暂定每周耐受摄入量)改为PTMI(暂定每月耐受摄入量)并调低数值.大米是我国居民膳食镉的主要来源,控制大米镉含量几乎能控制我国居民二分之一的镉膳食暴露.2005年发布的污染物限量标准中,我国大米镉限量严于CAC和部分国家规定,根据现有研究结果,新标准维持了原标准的限量规定.此外,参照CAC标准,结合我国主要消费食品及镉污染特点,设置谷物及其制品、蔬菜及其制品、新鲜水果、食用菌及其制品、豆类、花生、肉及肉制品、水产动物及其制品、蛋及蛋制品、调味品、饮用水等相关食品镉限量要求.其他食物对我国居民膳食镉的摄入量影响较低,设置限量规定对总人群的保护影响较小.

十三、关于铬限量

CAC、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和我国台湾地区未规定食品中铬限量.欧盟仅规定了明胶、胶原蛋白中铬限量,香港规定了谷类、蔬菜、鱼、蟹、蚝、明虾、小虾、动物肉类和家禽肉类中铬限量.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情况,新的GB2762标准中设置了部分食品的铬限量.

十四、关于稀土限量

稀土元素包括钪(Sc)、钇(Y)、镧(La)、铈(Ce)等17种元素,在自然界以氧化物或含氧酸盐矿物形式存在,GB2762-2005规定了相关食品中稀土限量要求.CAC、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日本、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未规定食品中稀土元素管理要求.

标准起草组经反复研究,认为我国居民膳食稀土元素暴露水平很低,稀土元素的健康风险较低.根据CAC食品污染物标准制定原则,建议取消稀土限量指标.有专家提出,我国现有稀土风险评估和科学依据尚不完善,建议开展稀土食品安全基础研究,并重新评估稀土的健康影响.为审慎处置稀土限量问题,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暂不取消现行标准中稀土限量指标,在新的GB2762标准中代替原《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中除稀土限量指标外的其他指标.稀土限量继续按照原《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执行.

十五、关于附录A食品类别(名称)

食品类别(名称)说明(附录A)用于界定污染物限量的适用范围,借鉴了CAC《食品和饲料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中的食品分类系统(GSCTF),并参考了我国现有食品分类,结合我国食品中污染物的污染状况制定,仅适用于GB2762.当某种污染物限量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名称)时,则该食品类别(名称)内的所有类别食品均适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制定附录A主要用于界定污染物限量的适用范围,即确定污染物限量针对的食品范围.附录A涉及22大类食品,每大类下分为若干亚类,依次分为次亚类、小类等.

十六、标准的实施

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允许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新标准执行.在实施日期之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新的GB2762执行,在实施日期前已生产的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进口食品的标准执行时间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卫生部将组织对新的GB2762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根据跟踪评估情况适时修订标准.欢迎各界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推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贯彻实施,保护公众健康,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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