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发布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公告
六、关于污染物的定义
食品污染物是食品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我国对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兽药残留限量、真菌毒素限量、放射性物质限量另行制定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此,新的GB2762标准不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限量指标.
七、关于标准实施的原则
本标准在实施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生产,符合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二是对标准未涵盖的其他食品污染物,或未制定限量管理值或控制水平的,食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控制措施,使食品中污染物含量达到尽可能的最低水平.三是重点做好食品原料污染物控制,从食品源头降低和控制食品中污染物.四是鼓励生产企业采用严于GB2762的控制要求,严格生产过程食品安全管理,降低食品中污染物的含量,推动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八、与相关标准的衔接
新的GB2762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标准实施后,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卫生部2005年公布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即行废止.在新标准实施日期前已生产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严格生产经营过程的污染物控制.食品污染物的检验方法应按照新的GB2762引用的检验方法执行.其他食品标准中如有污染物限量要求,应当引用本标准规定或者与其保持一致.
九、关于可食用部分
新的GB2762增加了"可食用部分"的定义,即食品原料经过机械手段去除非食用部分后,所得到的用于食用的部分,一是有利于重点加强食品可食用部分加工过程管理,防止和减少污染,提高了标准的针对性;二是可食用部分客观反映了居民膳食消费实际情况,提高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本标准规定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如无特别规定的,均是以食品的可食用部分计算.
十、如何判定干制食品的污染物限量?
食品经过脱水、腌制、晒干或浓缩等生产加工工艺而制成的干制食品,其污染物含量将明显高于食品原料.为明确干制食品污染物含量计算和判定,新的GB2762规定了"干制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相应食品原料脱水率或浓缩率折算.脱水率或浓缩率可通过对食品的分析、生产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可获得的数据信息等确定".因此,新的GB2762(包括附录A食品类别(名称)说明)中除明确规定以"干重计"或者特别规定干制食品外,所有食品均是指未经脱水、晒干或浓缩的食品原料或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