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纲要

时间:2019-9-30 上午 10:11:02   文章来源:发改委    作者:佚名  

(六)健康保险发展深化工程

增加新型健康保险供给。进一步引导健康保险公司开发覆盖特需医疗、前沿医疗技术、创新药、高端医疗器械应用以及疾病风险评估、疾病预防、运动健身等干预性服务的医疗险产品。制定进一步支持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和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加快适用于多机构执业的医生执业责任险产品准入,鼓励医生、医师协会等参与医生执业责任险产品开发。(银保监会负责)

促进健康保险与健康服务融合。支持健康保险公司开展管理式医疗试点,建立覆盖健康保险、健康管理、医疗服务、长期照护等服务链条的健康管理组织,推动服务模式变革,促进个人落实健康责任,提高保险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对医疗费用的管控约束能力。搭建高水平公立医院及其特需医疗部分与健康保险公司的对接平台,促进医、险定点合作。支持健康保险公司开展基于互联网的保险服务,发展健康数据管理业务,提高精细化管理能力。(银保监会、卫生健康委负责)

(七)健康产业集聚发展工程

打造医研产融合的健康产业示范基地。选择一批教学科研资源丰富、临床能力强、产业实力雄厚的城市或区域,以高水平医院为基础,集聚医疗服务、医学教育、医学科研、药械研发、审评检验等高端资源,完善具有健康产业特点的医研产综合协同政策,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发展具备一流人才、一流临床、一流创新和一流产业的高端健康产业集群。支持依托区域优势单位打造医研产融合的健康产业示范基地。(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健康委、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负责)

鼓励发展健康服务集聚区。对健康旅游、健康养老、健身休闲、中医药等服务集聚建立分类指导机制,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引进社会资本,集聚品牌、人才、资本等要素,加快打造一批发展导向鲜明、服务紧密融合、资源高度集聚、政策衔接配套的专业健康服务集群。(民政部、卫生健康委、文化和旅游部、体育总局、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八)健康产业人才提升工程

加强院校教育培养。制定健康产业人才培养引导性专业目录,调整优化医学教育专业结构,加强紧缺人才培养。以医学双一流建设院校为基础,加快培养基础医学、药学、医疗器械、医学新材料、医疗信息化等方向的高素质研究型人才。加强医教协同,进一步实施好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推进以胜任力为导向的医学教育教学改革,增强医学生预防、诊疗、养生保健、康复等健康服务全过程的知识能力训练。扩大全科医生、老年医学、老年护理、康复治疗、中医养生等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规模。加强卫生职业教育,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健康产业相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支持增设健康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在护理、养老服务等领域扩大对初中毕业生实行中高职贯通培养的招生规模。(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支持建设培育健康产业实用技术技能人才的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引导企业、学校合作建立健康服务职业培训机构、实践基地、创业孵化中心,加强以健康需求和市场应用为导向的人才培训。扩大养老护理、公共营养、母婴护理、保健按摩、康复治疗、健康管理、健身指导等人才供给。健全健康服务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机制。完善医学辅助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和评价标准。(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加强健康产业科技人才激励。制定健康产业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目录,在相关科技人才计划中予以重点支持,鼓励地方对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配套提供生活和工作便利。引导健康产业企业、科研单位建立以知识贡献、价值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标准,强化科技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收益分配、人事制度改革等政策实施,通过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技术要素入股等方式加大对骨干人才的激励力度。(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别负责)

支持社会健康服务人才职业发展。统筹考虑社会对健康服务的人才需求,增加医学类科研项目、高层次培训等名额对社会办健康服务机构的投放力度。社会办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一样同等参与职称评审。面向社会组建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中要纳入社会办医行业组织和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并占有一定比例。巩固医师区域注册制度,逐步探索推广护士区域注册制度。切实保护医务人员在主要执业机构的非工作时间开展多机构执业的应有权利。拓展照护服务人员的职业发展空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九)健康产业营商环境优化工程

优化行业准入。推进落实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完善医疗机构审批工作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审批”,压缩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等审批时限,加快不同业务信息系统间的融合对接,推广通过在线获取的方式核验所需材料。实施好中医诊所、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和护理站备案管理。(卫生健康委、民政部、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落实和加强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健康产业企业股权融资、同业并购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对健康产品和服务出口、健康产业企业跨境并购按市场化原则给予服务支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分别负责)

落实税费政策。落实好健康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和价格政策。体育场馆等运动健身场所执行不高于一般工商业标准的电、气、热价格,体育场馆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分别负责)

增加土地用房供给。规范协议出让供应健康产业发展用地,推动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增加医疗卫生用地供给。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价款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缴纳。鼓励在新增经营性用地供应中,根据区域卫生等规划实施评估情况,支持配建健康服务设施,完善社区健康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和要求,制定监督落实的机制和办法。鼓励城市合理利用存量用地,探索转型开发、节余土地分割转让、政府收储等方式,盘活土地资源,建设健康产业所需用房。支持社会力量利用边角地、废弃厂房等建设体育场地设施。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利用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用房经必要改造后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执行在5 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但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设置的5 年过渡期内可暂不办理土地、房屋用途和权利类型变更手续,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共同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既保障安全、又方便合理的管理制度。(卫生健康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别负责)

(十)健康产业综合监管工程

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加强公立医疗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建立便于人民群众获取医护人员执业信息的信息查询公开渠道,加强防范无证行医。加大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力度,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强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依法公开服务价格等信息。开展对医保违规和欺诈骗保的专项治理,对欺诈骗保的机构解除定点协议。全面推开医疗保险智能监控,探索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加强协同监管。研究建立适应健康产业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包容有效审慎监管制度,推动由分散多头监管向综合协同监管转变。重点完善对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与医疗卫生跨界融合的监管,每个融合业态的负责部门要依据业态特点合理界定监管边界,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强化药品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加强临床研究的伦理审查机制建设,提高违反伦理规范的成本。(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中医药局、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加强诚信治理。将医疗卫生、药品、医疗器械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检检查结果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法公示。依法依规建立医疗卫生和药品流通行业黑名单制度。深入开展对无证行医、欺诈骗保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专项治理,持续加大对虚假违法医药广告的打击力度。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完善以执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医疗保障局、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发展健康产业放在重要位置,建立促进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本部门落实本行动纲要的配套工作方案,认真组织本行业本领域落实,做好健康产业重大问题研究,及时制定出台配套政策,加强与本行业本领域发展规划的协调。发展改革、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对各项任务举措的跟进和督促。

(二)调动各地积极性。各级地方政府要将促进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定位,认真深入谋划,结合区域实际,突出区域特色,部署落实好促进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建立容错机制,鼓励地方发扬首创精神、敢闯敢试,因地制宜大胆探索,针对发展难点痛点和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有关部门要跟踪和总结地方探索成效,推广好的经验。

(三)建立监测评价机制。完善健康产业统计分类标准,开展健康产业核算工作。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健康产业发展的监测分析与评价,组织编印健康产业年度报告,推动健康产业的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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