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要求(2013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培育项目(以下简称“专科”)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提高中医临床疗效,增强专科可持续发展能力,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旨在指导专科开展建设与管理工作,并作为专科“十二五”中期评估和终末评审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 专科建设应符合“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的要求,并结合本要求进行建设和改进。
二、基本条件
第四条 专科科室名称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8〕12号)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专科病房床位数≥60张或高于本院临床科室平均床位数,并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加强中医综合治疗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37号)的有关要求,设立中医综合治疗室。
第六条 专科诊疗设备配置符合《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4号),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中医诊疗设备配置能够满足临床业务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 按照《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指南》(国中医药发〔2009〕23号)和《中医医院临床科室环境形象建设范例》的有关要求,结合本专科特点开展中医药文化建设。
三、人才队伍
第八条 专科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70%,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比例≥30%,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比例≥30%。
第九条 专科负责人临床专业方向与本专科优势病种一致,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任省级相关专业学术组织委员以上职务,具备组织实施本专科优势病种诊疗方案并进行疗效总结的能力。
第十条 学术带头人从事专业与本专科一致,从事临床工作30年以上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0年以上,任国家级相关专业学术组织委员以上职务,在国内该专业领域中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具备指导本专科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诊疗工作以及中医诊疗方案的制定、实施和临床疗效总结的能力。
第十一条 学术继承人从事本专业10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具备全面继承本专科学术带头人的学术思想和专科优势病种诊疗经验的能力。
第十二条 技术骨干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练应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能够承担本专科建设的主要工作。
四、 医疗水平
第十三条 积极应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并结合医院本专科有效的中医技术和方法,对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进行优化完善。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临床疗效总结分析报告>体例和样稿的通知》要求,对本专科各优势病种进行临床疗效总结分析,按时完成总结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专科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并定期对临床路径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不断完善和持续改进。
第十六条 根据《中医医疗技术手册(2013普及版)》(国中医药医政医管便函〔2013〕81号)的技术目录,积极应用中医药特色技术和疗法。
第十七条 专科病房开展中医综合治疗,中医综合治疗人次占专科总治疗人次的比例≥50%,适应症选择准确、技术操作规范、临床疗效明确。
第十八条 专科应用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3种,门诊中药(饮片、中成药、医院中药制剂)处方占处方总数的比例≥65%,门诊中药饮片处方占处方总数的比例≥35%。
第十九条 专科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优势病种中医护理方案,护理人员应掌握《中医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中本专科常见病多发病的中医护理技术,制定中医护理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二十条 专科门诊中医治疗率≥75%,病房中医治疗率≥60%;专科优势病种中医辨证论治准确率≥95%,开展中医临床路径管理的优势病种中医治疗率达到100%。
第二十一条 上级医师能够正确指导下级医师开展中医临床诊疗工作,并及时进行病例讨论,提高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水平。疑难急危重症收治比例、抢救成功率高于本区域中医类三级医院同专科水平。
第二十二条 专科中医病历质量、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等方面的中医医疗质量控制指标符合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相关要求,在建设周期内无医疗事故,医疗质量在全院处于领先水平。